作者werboy (硬是要學!)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幾件公司離職員工的問題
時間Fri Apr 2 17:31:33 2010
由於一些原因,員工自行向公司提出辭呈,且在既定領薪日之前向公司提前領薪水
因為老闆與該員工相識多年,因此同意讓他提前離職,且領足該月份薪水
領到薪水後,此員工未將工作交接就直接離開工作崗位
現在該員工要以「申請就業補助」理由向公司要求遣散費。由於該員工自行提出離職
照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不需要給予遣散費,假如因為人情而給了遣散費,他就可以去申
請失業補助,且可以用任何理由說他是被公司遣散,對嗎?
另外,由於該員工是公司掛名股東,現在他要以「不願退勞健保」的條件要跟公司提出
遣散費的要求,也就是說,公司若不給他遣散費,他就不退勞健保。
請教各位先知,勞健保、股東、自願離職之間的關係為何?已經離職的員工可以因為股
東的關係而不願退勞健保嗎?是不是違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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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59.129
1F:→ enterpirse:如果連資遣費都願給,那麼給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難 04/02 18:26
2F:→ enterpirse:算了,一切依法行事,連資遣費都不要給了,勞健保也轉 04/02 18:27
3F:→ enterpirse:出,股東不一定是勞工 04/02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