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rboy (硬是要学!)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几件公司离职员工的问题
时间Fri Apr 2 17:31:33 2010
由於一些原因,员工自行向公司提出辞呈,且在既定领薪日之前向公司提前领薪水
因为老板与该员工相识多年,因此同意让他提前离职,且领足该月份薪水
领到薪水後,此员工未将工作交接就直接离开工作岗位
现在该员工要以「申请就业补助」理由向公司要求遣散费。由於该员工自行提出离职
照劳基法的规定,公司不需要给予遣散费,假如因为人情而给了遣散费,他就可以去申
请失业补助,且可以用任何理由说他是被公司遣散,对吗?
另外,由於该员工是公司挂名股东,现在他要以「不愿退劳健保」的条件要跟公司提出
遣散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司若不给他遣散费,他就不退劳健保。
请教各位先知,劳健保、股东、自愿离职之间的关系为何?已经离职的员工可以因为股
东的关系而不愿退劳健保吗?是不是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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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59.129
1F:→ enterpirse:如果连资遣费都愿给,那麽给一张非自愿离职证明也不难 04/02 18:26
2F:→ enterpirse:算了,一切依法行事,连资遣费都不要给了,劳健保也转 04/02 18:27
3F:→ enterpirse:出,股东不一定是劳工 04/02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