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3962260 (史密提威威傑格曼傑森 #1)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未滿20歲 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時間Thu Apr 1 21:50:13 2010
我妹 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
昨天在夜市被一群人 強推銷保養課程&化妝品等
共花了15500元,
這種店通常去退貨都會用一堆理由搪塞
請問一下,可否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還是說要用 寄存證信函的方式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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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這一切都是幻覺!
■ - -||■ /嚇不倒我的~~~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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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36.181
1F:推 CCtonG: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 04/01 22:29
2F:→ CCtonG: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04/01 22:29
3F:→ p3962260:萬分感謝 ^^ 04/01 22:57
4F:→ power7:直接用消保法七天鑑賞期 04/01 23:28
5F:推 hoboks:買賣契約無效比消保法七天猶豫期還威 04/02 08:04
6F:→ hoboks:因為期限可以拖到20歲成年時 04/02 08:04
7F:推 ChrisBear:先主張契約效力未定 由法代表示拒絕 輔消保法七日猶豫期 04/02 08:17
8F:→ ChrisBear:輔的部分只是以防萬一 04/02 08:17
9F:→ ChrisBear: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律用語應該寫七日猶豫期... 04/02 08:18
10F:推 ulycess:罰ChrisBear回去從讀消保法,猶豫期只限定郵購或訪問買賣 04/02 11:18
11F:推 depravity:在夜市被推銷不就是訪問買賣?? 04/02 11:48
12F:推 RobertAlexy:不是 04/02 17:12
13F:→ RobertAlexy:跑到你家推銷才是訪問買賣 04/02 17:12
14F:推 luckystar777:路上被推銷就算了 04/02 19:45
15F:→ luckystar777: 嗎?? 04/02 19:46
17F:→ hoboks:訪問買賣的定義 04/02 21:28
18F:→ hoboks:看起來此例應屬於訪問買賣 04/02 21:28
19F:推 ChrisBear:好笑 從文章看來苦主應該是訪問買賣 04/02 23:47
20F:→ ChrisBear:除非苦主是主動詢問 否則未經消費者要約而由企業經營者 04/02 23:49
21F:→ ChrisBear:主動進行商品賣賣或服務買賣者 均為訪問買賣 04/02 23:49
22F:→ ChrisBear:走在路上被人推銷商品 原則上都是訪問買賣... 04/02 23:50
23F:→ ChrisBear:罰ulycess回去看消保法函釋 04/02 23:51
24F:→ ulycess:基本上街頭販賣要成立訪問買賣是不可能中的不可能 04/03 00:12
25F:→ ulycess:那個函消基會只說如果沒有給消費者考慮機會的話 04/03 00:15
26F:→ ulycess:"應該"是訪問買賣,連消基會都不敢肯定了,你這麼肯定 04/03 00:16
27F:→ ulycess:更何況原po妹簽約之前怎麼可能連考慮都沒考慮 04/03 00:18
28F:推 ChrisBear:函釋是消保會依據職權發布的 04/03 00:24
29F:→ ChrisBear:街頭販賣要區分情形 04/03 00:25
30F:推 ChrisBear:除了消保會函釋中從消費者於締約情形中有無思考外 04/03 00:27
31F:→ ChrisBear:也要端視個案中各種情形 法律能夠期待一個18歲的人 04/03 00:28
32F:→ ulycess:況且這是函釋嗎???我怎麼沒看到公文字號 04/03 00:28
33F:→ ChrisBear:能夠於買賣契約中能夠仔細周詳嗎? 04/03 00:28
34F:→ ChrisBear:H大丟的是從消保會所發布的函釋中 攝取出來的判斷依據 04/03 00:29
35F:→ ChrisBear:你自己去翻消保會發行的消保法函釋彙編1~6 04/03 00:30
36F:→ ChrisBear:裡面針對各條的函釋與實務判決都有整理 04/03 00:30
37F:→ ulycess:必須針對18歲的人心智年齡決定他所能思考的範圍 04/03 00:33
38F:→ ulycess:例如說房屋買賣契約,當然不是屬於18歲的人能考慮的 04/03 00:34
39F:→ ulycess:但是1萬5的契約,應該是屬於18歲的心智年齡所能考慮的 04/03 00:35
40F:→ ulycess:很多高中生的手機就不只1萬5了...... 04/03 00:35
41F:→ ulycess:如果今天是15萬的契約的話,我也會支持這是訪問買賣吧... 04/03 00:36
42F:推 ChrisBear:我是窮苦人家出生 對我來說超過五千以上就是該法代同意 04/03 00:56
43F:→ ChrisBear:為當事人爭取最高的權益,律師不都是這樣嗎? 04/03 00:57
44F:→ ChrisBear:每一個案件都訓練自己要怎麼幫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04/03 00:58
45F:推 depravity:原來訪問買賣是由價值決定(筆記) 04/03 08:09
46F:推 depravity:要是一台3000的喇叭當15000的音響賣18歲的不就噱發了 XD 04/03 08:13
47F:推 depravity:反正他該自己判斷有沒有15000的價值 04/03 08:16
首先 先感謝大家回應,
我妹妹自己不懂事又臉皮薄,不知道這家店很出名
基本上這家店在非好店板很有名,可以去搜尋/愛妮雅
大概的行徑是
1.他們通常會挑落單的人,上前以訪問為名目
然後拉人到店內推銷數萬元的課程
2.只要有人被拉到店裡,就會有大批的"小姐"包圍你
半強迫的要求你花錢。
3.要求我妹簽兩份合約,
大概內容是:同意他們的推銷不是訪問買賣之類的,
還有日後不得退貨之類的。
4.叫我妹親手拆保養品,
我妹當時拿在手上 不敢拆,結果他們就抓著我妹的手拆開= =
其他10幾瓶保養品都是小姐拆的
我妹臉皮薄,又有大批小姐圍著他,他很害怕
就簽下去了......
要去退貨的話,他們又會搬出一堆OOXX來拒絕
研究了一下上面推文的"訪問買賣"定義,他們應該就是沒錯。
可是基本上合約內容根本就不合法吧,
訪問買賣是可以"全額退費"的。
不好意思,我想多問一個問題
如果要寄存證信函,內容當事人是我妹 且我妹已經簽名
可以我幫我妹拿去寄嗎?
我妹要上課,只有我閒閒沒事....
※ 編輯: p3962260 來自: 118.169.211.208 (04/03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