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3962260 (史密提威威杰格曼杰森 #1)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未满20岁 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时间Thu Apr 1 21:50:13 2010
我妹 已满18岁但未满20岁
昨天在夜市被一群人 强推销保养课程&化妆品等
共花了15500元,
这种店通常去退货都会用一堆理由搪塞
请问一下,可否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还是说要用 寄存证信函的方式
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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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这一切都是幻觉!
■ - -||■ /吓不倒我的~~~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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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36.181
1F:推 CCtonG:民法第7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 04/01 22:29
2F:→ CCtonG: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04/01 22:29
3F:→ p3962260:万分感谢 ^^ 04/01 22:57
4F:→ power7:直接用消保法七天监赏期 04/01 23:28
5F:推 hoboks:买卖契约无效比消保法七天犹豫期还威 04/02 08:04
6F:→ hoboks:因为期限可以拖到20岁成年时 04/02 08:04
7F:推 ChrisBear:先主张契约效力未定 由法代表示拒绝 辅消保法七日犹豫期 04/02 08:17
8F:→ ChrisBear:辅的部分只是以防万一 04/02 08:17
9F:→ ChrisBear:消保法第十九条法律用语应该写七日犹豫期... 04/02 08:18
10F:推 ulycess:罚ChrisBear回去从读消保法,犹豫期只限定邮购或访问买卖 04/02 11:18
11F:推 depravity:在夜市被推销不就是访问买卖?? 04/02 11:48
12F:推 RobertAlexy:不是 04/02 17:12
13F:→ RobertAlexy:跑到你家推销才是访问买卖 04/02 17:12
14F:推 luckystar777:路上被推销就算了 04/02 19:45
15F:→ luckystar777: 吗?? 04/02 19:46
17F:→ hoboks:访问买卖的定义 04/02 21:28
18F:→ hoboks:看起来此例应属於访问买卖 04/02 21:28
19F:推 ChrisBear:好笑 从文章看来苦主应该是访问买卖 04/02 23:47
20F:→ ChrisBear:除非苦主是主动询问 否则未经消费者要约而由企业经营者 04/02 23:49
21F:→ ChrisBear:主动进行商品卖卖或服务买卖者 均为访问买卖 04/02 23:49
22F:→ ChrisBear:走在路上被人推销商品 原则上都是访问买卖... 04/02 23:50
23F:→ ChrisBear:罚ulycess回去看消保法函释 04/02 23:51
24F:→ ulycess:基本上街头贩卖要成立访问买卖是不可能中的不可能 04/03 00:12
25F:→ ulycess:那个函消基会只说如果没有给消费者考虑机会的话 04/03 00:15
26F:→ ulycess:"应该"是访问买卖,连消基会都不敢肯定了,你这麽肯定 04/03 00:16
27F:→ ulycess:更何况原po妹签约之前怎麽可能连考虑都没考虑 04/03 00:18
28F:推 ChrisBear:函释是消保会依据职权发布的 04/03 00:24
29F:→ ChrisBear:街头贩卖要区分情形 04/03 00:25
30F:推 ChrisBear:除了消保会函释中从消费者於缔约情形中有无思考外 04/03 00:27
31F:→ ChrisBear:也要端视个案中各种情形 法律能够期待一个18岁的人 04/03 00:28
32F:→ ulycess:况且这是函释吗???我怎麽没看到公文字号 04/03 00:28
33F:→ ChrisBear:能够於买卖契约中能够仔细周详吗? 04/03 00:28
34F:→ ChrisBear:H大丢的是从消保会所发布的函释中 摄取出来的判断依据 04/03 00:29
35F:→ ChrisBear:你自己去翻消保会发行的消保法函释汇编1~6 04/03 00:30
36F:→ ChrisBear:里面针对各条的函释与实务判决都有整理 04/03 00:30
37F:→ ulycess:必须针对18岁的人心智年龄决定他所能思考的范围 04/03 00:33
38F:→ ulycess:例如说房屋买卖契约,当然不是属於18岁的人能考虑的 04/03 00:34
39F:→ ulycess:但是1万5的契约,应该是属於18岁的心智年龄所能考虑的 04/03 00:35
40F:→ ulycess:很多高中生的手机就不只1万5了...... 04/03 00:35
41F:→ ulycess:如果今天是15万的契约的话,我也会支持这是访问买卖吧... 04/03 00:36
42F:推 ChrisBear:我是穷苦人家出生 对我来说超过五千以上就是该法代同意 04/03 00:56
43F:→ ChrisBear:为当事人争取最高的权益,律师不都是这样吗? 04/03 00:57
44F:→ ChrisBear:每一个案件都训练自己要怎麽帮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 04/03 00:58
45F:推 depravity:原来访问买卖是由价值决定(笔记) 04/03 08:09
46F:推 depravity:要是一台3000的喇叭当15000的音响卖18岁的不就噱发了 XD 04/03 08:13
47F:推 depravity:反正他该自己判断有没有15000的价值 04/03 08:16
首先 先感谢大家回应,
我妹妹自己不懂事又脸皮薄,不知道这家店很出名
基本上这家店在非好店板很有名,可以去搜寻/爱妮雅
大概的行径是
1.他们通常会挑落单的人,上前以访问为名目
然後拉人到店内推销数万元的课程
2.只要有人被拉到店里,就会有大批的"小姐"包围你
半强迫的要求你花钱。
3.要求我妹签两份合约,
大概内容是:同意他们的推销不是访问买卖之类的,
还有日後不得退货之类的。
4.叫我妹亲手拆保养品,
我妹当时拿在手上 不敢拆,结果他们就抓着我妹的手拆开= =
其他10几瓶保养品都是小姐拆的
我妹脸皮薄,又有大批小姐围着他,他很害怕
就签下去了......
要去退货的话,他们又会搬出一堆OOXX来拒绝
研究了一下上面推文的"访问买卖"定义,他们应该就是没错。
可是基本上合约内容根本就不合法吧,
访问买卖是可以"全额退费"的。
不好意思,我想多问一个问题
如果要寄存证信函,内容当事人是我妹 且我妹已经签名
可以我帮我妹拿去寄吗?
我妹要上课,只有我闲闲没事....
※ 编辑: p3962260 来自: 118.169.211.208 (04/03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