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soar (xsoa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求職時候要求簽約的賠償條款
時間Sat Mar 27 13:58:24 2010
現在不少公司都是
一進去得先簽個半年-2年的約
說不能離職 要求做長久的
不然中途走人要賠一到兩個月的薪水
請問這種賠償條款
有人簽過嗎
有人用過嗎
真的有賠嗎
這種條款有其合法性嗎
....................
實務上法律真的可以這樣要求沒有簽約金的情況下
公司可以要求所簽約上的賠償幾個月的薪資嗎~~~
請分析之
感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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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9.227
1F:推 depravity:要求違約金不違反法律 不過覺得過重可以請法院減低之 03/30 05:20
2F:→ depravity:不過主審不一定贊同就是了 沒有妳請就要准的 03/30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