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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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895號判例之疑問!
時間Thu Mar 25 23:22:05 2010
判例:擔保物權之設定,乃為確保債務之履行,債權人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固得
行使其擔保物權而以擔保物變價備抵。但其是否行使此項權利,仍債權人之自由,在"債務
人則無強以擔保物供清償債務之權"。且抵押物如因意外事變而致減損滅失者,此等危險
應由設定抵押權人負擔,由不能藉口抵押物現狀變更,要求免責。
Q:請問"債務人則無強以擔保物供清償債務之權"這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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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51
1F:→ purpleagle:是說債務人沒有一定要拿東西出來擔保 03/25 23:41
2F:→ purpleagle:要等債權人提出之後才有義務~ 03/25 23:41
3F:→ Eventis:不是吧,文義的意思是,到底要不要實行擔保物權是債權人的事 03/26 00:26
4F:→ Eventis: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債務到清償期以後,雖然有抵押權,債權人硬 03/26 00:30
5F:→ Eventis:是不拍賣,天天來討債,也不能說法律禁止它不能這麼幹. 03/26 00:31
6F:→ Eventis:這個如果跟著後面看會比較體會這麼講的意義,也就是如果債 03/26 00:31
7F:→ Eventis:務已屆清償期,而債權人並未及時行使抵押權,則中間抵押物有 03/26 00:32
8F:→ Eventis:因不可抗力減損其價值或滅失時,其危險由誰承擔?是否可認為 03/26 00:32
9F:→ Eventis:因抵押權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而認為其減損的範圍應由其承擔? 03/26 00:33
10F:→ Eventis:則本則判例應是否定的,沒有強制債權人就抵押物取償的義務, 03/26 00:34
11F:→ Eventis:自然也沒有可歸責債權人的地方,同時亦合乎法律的規定. 03/26 00:34
12F:→ Eventis:亦即,不得因為債權人沒有及早行使其擔保物權,而主張就因其 03/26 00:35
13F:→ Eventis:未及時行使權力致中間擔保物滅失而減損之價值部份,得免於 03/26 00:36
14F:→ Eventis:另為清償債務之責任. 03/26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