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民法第866條第二項及釋字第119號解釋之疑問!
時間Thu Mar 25 18:58:09 2010
釋字第119號解釋大概內容是說,有關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則該不動產上早已設定
"典權",進而使法院拍賣時,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權,則執行法院得除去其
典權。
Q1:典權人之典權遭受法院除去,豈不是侵害了典權人之權利?有無保護典權人之方法?
民法第866條第二項: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
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Q2:其實問題與上面雷同,租賃關係遭到終止,那承租人怎麼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8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