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第866条第二项及释字第119号解释之疑问!
时间Thu Mar 25 18:58:09 2010
释字第119号解释大概内容是说,有关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则该不动产上早已设定
"典权",进而使法院拍卖时,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权,则执行法院得除去其
典权。
Q1:典权人之典权遭受法院除去,岂不是侵害了典权人之权利?有无保护典权人之方法?
民法第866条第二项: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
或终止租赁关系後拍卖之。
Q2:其实问题与上面雷同,租赁关系遭到终止,那承租人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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