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無因管理成立與否?管理人有無支付價金之請求權?的問題
時間Thu Mar 25 10:29:01 2010
民法第一七二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謂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案例:
A從三月一日到三月十日每天都委託B幫她買早餐,每天都是一份玉米蛋餅
+一杯奶茶。三月十一日B沒等到A打電話來就照樣幫A買了同樣的早餐,也就是說
B三月十一日並沒有受到A的委任,買了之後A說:我今天只想吃玉米蛋餅,不想喝奶茶。
Q1:B基於前十日的經驗推知(可得推知之意思)A三月十一日應該也會吃玉米蛋餅跟喝一杯
奶茶,但A卻說不想喝奶茶,請問B多買奶茶之行為有沒有成立無因管理?
若有成立無因管理得否向A請求奶茶的價金?
Q2:請問關於法條中"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這是用客觀去評斷還是用本人主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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