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无因管理成立与否?管理人有无支付价金之请求权?的问题
时间Thu Mar 25 10:29:01 2010
民法第一七二条规定:
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谓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为之。
案例:
A从三月一日到三月十日每天都委托B帮她买早餐,每天都是一份玉米蛋饼
+一杯奶茶。三月十一日B没等到A打电话来就照样帮A买了同样的早餐,也就是说
B三月十一日并没有受到A的委任,买了之後A说:我今天只想吃玉米蛋饼,不想喝奶茶。
Q1:B基於前十日的经验推知(可得推知之意思)A三月十一日应该也会吃玉米蛋饼跟喝一杯
奶茶,但A却说不想喝奶茶,请问B多买奶茶之行为有没有成立无因管理?
若有成立无因管理得否向A请求奶茶的价金?
Q2:请问关於法条中"有利於本人之方法为之"这是用客观去评断还是用本人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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