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民法第八七七條第三項有關併存拍賣之疑問
時間Thu Mar 25 04:09:03 2010
※ 引述《m19891129 (自由)》之銘言:
: 民法第八七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八六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
: 之不動產上,有該 (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 者,準用之。
: 請問上面括號內所稱之"權利人及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是指誰??可以麻煩各位大大
: 為我解惑一下嗎?如果能舉例子就更棒了感謝,我比較笨需要例子來幫助我理解= =。
權利人:如地上權人。稱地上權人者,謂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
收益他人土地之人。
同意使用之人:如承租人,此處應指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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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除了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營造之建物外,以上之人基於法律行為(租賃、設定地
上權)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利,而營造房屋建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法院併附拍
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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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33.249
※ 編輯: Erosin 來自: 218.172.233.249 (03/25 04:10)
1F:推 m19891129:感謝大大為小弟我解惑,我懂了:)。 03/25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