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民法第八七七条第三项有关并存拍卖之疑问
时间Thu Mar 25 04:09:03 2010
※ 引述《m19891129 (自由)》之铭言:
: 民法第八七七条第三项规定:前项规定,於第八六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情形,如抵押
: 之不动产上,有该 (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 者,准用之。
: 请问上面括号内所称之"权利人及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是指谁??可以麻烦各位大大
: 为我解惑一下吗?如果能举例子就更棒了感谢,我比较笨需要例子来帮助我理解= =。
权利人:如地上权人。称地上权人者,谓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
收益他人土地之人。
同意使用之人:如承租人,此处应指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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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除了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後营造之建物外,以上之人基於法律行为(租赁、设定地
上权)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利,而营造房屋建物者,抵押权人於必要时亦得声请法院并附拍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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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2.233.249
※ 编辑: Erosin 来自: 218.172.233.249 (03/25 04:10)
1F:推 m19891129:感谢大大为小弟我解惑,我懂了:)。 03/25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