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看板LAW
標題[新聞] 火車站內行竊 刑責比機場重
時間Wed Mar 24 10:46:55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4/78/22m2b.html
2010/03/24 04︰11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平平都是偷竊他人手機,但在火車站行竊的刑責,竟然比在機場行竊來得重!
加重竊盜罪 男被判刑8月
男子楊何堯竊取一位民眾的手機,並拿到台中市一家通訊行變賣,檢方偵辦時發現,楊某
是在火車站行竊,依據刑法第321條規定必須加重刑責,不能視為一般的竊盜案件,將他
依加重竊盜罪嫌起訴,而法官審理後也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
在刑法竊盜罪中,有所謂「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的區分,前者刑責較輕,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後者刑責較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普通竊盜」刑
責較為寬鬆,若不是累犯,法官會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大概都不用坐牢,但「加重竊
盜」須判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坐牢機會很大。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男子楊何堯在去年4月間,竊取一位民眾的手機,並拿到台中市一家
通訊行變賣,得款300元。警方從這家通訊行找到贓物,追查到楊姓男子涉案,將他移送
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後,將楊某依加重竊盜罪嫌起訴。
機場未列重要交通處所
法官審理時,楊某坦承他確實是在員林火車站行竊手機,法官衡量楊某曾因竊盜、傷害等
罪入獄服刑,95年間經假釋出獄,但不知悔改再度犯案,已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因而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
由於我國刑法在民國24年制定時,只將在車站或埠頭等重要交通場所竊盜的行為列為「加
重竊盜」,後來在時代變遷下,飛機也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但刑法為「罪刑法定」主義
,不能任意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因此造成在火車站行竊的刑責比在機場行竊來得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3.101
1F:推 hoboks:我也會下標題 在站牌下偷竊比在雞排攤前刑責重 03/24 12:55
2F:推 depravity:下偷有錢站長比偷路邊乞丐重好了 XD 03/24 13:13
3F:→ RobertAlexy:這條的確有問題啦 以前上課教授就有講過 XD 03/24 14:20
4F:→ RobertAlexy:不過利委諸公似乎沒有注意到這東西 03/24 14:21
5F:推 depravity:就法官內規偷偷來機場也判6個月起就好了反正上限一樣XD 03/24 14:25
6F:→ depravity:法官:機場易連帶造成被害者其他重大損失重點應該的(誤) 03/24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