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tonG (S05)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追溯期
時間Tue Mar 23 16:50:30 2010
※ 引述《waterrr (無聊阿!!)》之銘言:
: 剛剛看到這則新聞
: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0,5255,110105x112010032301147,00.html
: 背28條命躲25年 縱火犯屆滿前十天落網
: 看到標題忽然有個疑問
: 根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 不管犯的是173還是271
: 應該都是30年 那25年是如何得到的??
新聞對事實說的不夠清楚,以下為可能原因
舊刑法時期第80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舊刑法時期 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
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
原因視為消滅。
推測有發生停止時效計算之事由,所以原本20年時效就往後計算.
當然,不排除是新聞記者的錯誤.
: 還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
: 另外常常看到6個月的期限
: 那指的是甚麼?? 我總則翻來翻去都沒看到這個期限
: 謝謝!!
6個月通常是指刑事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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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46.23
1F:推 waterrr:所以根據第三項停止期間1/4 5年+20年 才得到25年的嗎 03/23 17:52
2F:推 JackeyChen:應該是通緝的5年要加進去 03/23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