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共同正犯?
時間Tue Mar 23 15:31:14 2010
※ 引述《Jarjayes (南海毒書生)》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甲跟乙一起要去教訓丙
: 甲是重傷的故意,而乙是輕傷的故意(雙方都以為對方是以相同的故意)
: 結果丙被打成重傷,事後無法得知是誰的行為導致丙重傷
: 甲,乙應如何論處?
: 這個問題,我第一個想到是共同正犯
: 可是仔細看又怪怪的......共同正犯是要有行為分擔且犯意聯絡
: 此題甲、乙確實是有行為分擔也有犯意聯絡
: 可是故意部分卻...
: 請問這裡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希望獲得回答 謝謝XD
假設是甲打成重傷
甲成立重傷罪
乙是否能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必須依刑法17條檢視乙是否能預見丙是否會造成重傷
這邊的預見是指客觀的預見,和14條的預見不同
就本題來講乙以為甲也只是要傷害丙
客觀上應該無法預見丙會重傷
所以乙只成立傷害罪
假設是乙打成重傷
甲不成立重傷害罪,但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因為甲可以預見丙受重傷)
乙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因為客觀上能預見乙會把丙打成重傷
依罪疑惟輕原則
甲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乙成立傷害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1F:推 hoboks:重傷未遂比傷害的結果加重犯重吧 03/23 18:43
2F:→ ulycess:打的時候我自己也忘記重傷害罰不罰未遂XD 03/23 19:12
3F:推 hoboks:還有一個問題 如果以罪疑惟輕來看的話 重傷害的部分 客觀構 03/23 21:56
4F:→ hoboks:成要件不該當 如此一來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成立了 03/23 21:56
5F:→ hoboks:而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重傷的部分是過失 因此可能不需要論以 03/23 21:57
6F:→ hoboks:競合 直接以重傷未遂論處即可 03/23 21:57
7F:→ ulycess:這邊我也是有疑問,如果是以打成重傷部分應該是 03/23 22:11
8F:→ ulycess:傷害致重傷和重傷未遂作想像競合,但是論犯罪程度,應該要 03/23 22:12
9F:→ ulycess:實質競合,也就是論傷害致重傷罪 03/23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