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共同正犯?
时间Tue Mar 23 15:31:14 2010
※ 引述《Jarjayes (南海毒书生)》之铭言:
: 题目如下
: 甲跟乙一起要去教训丙
: 甲是重伤的故意,而乙是轻伤的故意(双方都以为对方是以相同的故意)
: 结果丙被打成重伤,事後无法得知是谁的行为导致丙重伤
: 甲,乙应如何论处?
: 这个问题,我第一个想到是共同正犯
: 可是仔细看又怪怪的......共同正犯是要有行为分担且犯意联络
: 此题甲、乙确实是有行为分担也有犯意联络
: 可是故意部分却...
: 请问这里应该要如何处理呢? 希望获得回答 谢谢XD
假设是甲打成重伤
甲成立重伤罪
乙是否能成立伤害致重伤罪必须依刑法17条检视乙是否能预见丙是否会造成重伤
这边的预见是指客观的预见,和14条的预见不同
就本题来讲乙以为甲也只是要伤害丙
客观上应该无法预见丙会重伤
所以乙只成立伤害罪
假设是乙打成重伤
甲不成立重伤害罪,但成立伤害致重伤罪(因为甲可以预见丙受重伤)
乙成立伤害致重伤罪,因为客观上能预见乙会把丙打成重伤
依罪疑惟轻原则
甲成立伤害致重伤罪
乙成立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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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1F:推 hoboks:重伤未遂比伤害的结果加重犯重吧 03/23 18:43
2F:→ ulycess:打的时候我自己也忘记重伤害罚不罚未遂XD 03/23 19:12
3F:推 hoboks:还有一个问题 如果以罪疑惟轻来看的话 重伤害的部分 客观构 03/23 21:56
4F:→ hoboks:成要件不该当 如此一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成立了 03/23 21:56
5F:→ hoboks:而伤害的加重结果犯 重伤的部分是过失 因此可能不需要论以 03/23 21:57
6F:→ hoboks:竞合 直接以重伤未遂论处即可 03/23 21:57
7F:→ ulycess:这边我也是有疑问,如果是以打成重伤部分应该是 03/23 22:11
8F:→ ulycess:伤害致重伤和重伤未遂作想像竞合,但是论犯罪程度,应该要 03/23 22:12
9F:→ ulycess:实质竞合,也就是论伤害致重伤罪 03/23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