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isy (don't cr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民法消滅時效的小問題
時間Tue Mar 23 10:44:15 2010
不好意思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
所以我可能只會用淺顯的字來表達我的意思
希望能在這裡找到讓我明白的答案 謝謝大家喔!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一本教科書A上看到
我國民法規定,債權人在能夠請求償還權利起15年內沒有伸張自己的權利,
15年過後,債務人有權利不用償還,這稱為消滅時效。
另外我國民法第126、127條分別另訂五年、二年消滅時效的特別事項。
但在另一本教科書B上又看到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須在損害發生以及被害人知道侵權行為人
身分起兩年內行使,不行使則消滅。如果自侵權行為發生後超過十年,則不能請求賠償。
所以我有點困惑
民法125條的請求權是指什麼? 不包含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嗎?
我以為B的請求權兩年可能屬於第127條的規定,
但是查後又沒有發現它是屬於127的哪一款?
還有B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在知道侵權行為人身分時已經超過侵權行為發生的十年
我仍是不能請求賠償嗎?
請幫忙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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