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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以下個人意見,大家討論 --------------------- 壹、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法 一、發存證信函,請求賣方子女應依買賣契約履行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並聲明請於相當時間辦理,否則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二、若對方不理,則提民事訴訟,先位訴訟請求被告履行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備位訴訟主張因被告不依買賣契約履行移轉所有權義務,並因已為催告, 故被告因債務不履行而主張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 (按被告主張消滅時效,僅為抗辯權之行使,不當然免除依買賣契約應 負移轉所有權之義務,故仍屬債務不履行) 三、原PO房屋經裝潢整修,價值提高,亦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5款一併請求。 惟上開方法有其極限: 1、被告如果沒錢,這方法就變的不好用。 2、原PO如果是優先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權,而非損賠,這方法也行不通。 另,幸運的話, 如果該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者,原PO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 如此就能維持現狀,且取得房屋所有權,此部分其他版友已詳細說明, 不贅述。 貳、以請求相當租金方式迫使對方履行(此方法僅為構想,未成熟,期待強者補充) 一、土地是原PO的,但房屋所有權仍為對方的,所以對方未經同意占用土地, 依不當得利請求相當租金之利益。(以此迫使對方儘速辦理移轉登記) 二、對方可能反駁原PO也住在房屋內使用,所以可以抵銷云云, 但原PO係基於雙方買賣契約,對方交付房屋之原因而占有, 故原PO應屬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取得利益,故對方無從抵銷,其主張無理由。 三、對方也可能主張,房屋跟土地原本都是伊所有,在買賣時,原PO已知 系爭房屋占用於系爭土地上,而原PO為買受人知此情況,又同意買受, 顯亦同意系爭房屋得占用系爭土地云云,若是這種情形,就比較棘手, 原PO可能要主張依買賣契約真意,雙方僅就買賣系爭房屋土地之意思表示 達成一致,若對方主張原PO於買受時已同意其房屋得占用系爭土地, 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以上是粗淺看法,歡迎大家,補充或挑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46.23
1F:推 depravity:那賣方得仔細算加記裝潢折舊後用20年前價買回划不划算XD 03/22 18:32
2F:→ depravity:划算就當天上掉下來禮物收下了 03/22 18:33
3F:→ Eventis:55年台上1188判例:"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 03/22 23:23
4F:→ Eventis: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據此規定,債權人解除契約時,得併行 03/22 23:24
5F:→ Eventis: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另因契約解除所生之 03/22 23:24
6F:→ Eventis: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 03/22 23:24
7F:→ Eventis:生之舊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請求而已,故其 03/22 23:25
8F:→ Eventis:賠償範圍,應依一般損害賠償之法則,即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定 03/22 23:25
9F:→ Eventis:之,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債務不履行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 03/22 23:25
10F:→ Eventis:時效,亦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03/22 23:26
11F:→ Eventis:此外,在損害賠償之請求為原權利的變形時,亦值注意的是如孫 03/22 23:50
12F:→ Eventis:森焱老師所言,"屬於原債權之繼續,...,從而其消滅時效,仍應 03/22 23:53
13F:→ Eventis:依原債權之性質定之."(氏著,債總(下),pp.516).不過此部份 03/22 23:55
14F:→ Eventis:權作補充,於本案應無適用. 03/22 23:55
※ 編輯: CCtonG 來自: 122.116.246.23 (03/23 16:15)
15F:→ Eventis:至若解約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 03/23 19:24
16F:→ Eventis:民事類提案 第4號,研討結果反於審查意見,認時效抗辯仍得對 03/23 19:27
17F:→ Eventis:抗解除之主張. 03/23 19:28
18F:→ Eventis: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情形若為違建,因時效取得依文義僅取 03/23 19:30
19F:→ Eventis:得登記請求權,對是否已預時效完成取得物權,仍非確論. 03/23 19:32
20F:→ Eventis:畢竟如果採經登記始發生原始取得物權的效果,既不許起造人 03/24 03:04
21F:→ Eventis:登記,當然亦無准許占有人為時效取得登記之理. 03/2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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