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tonG (S05)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土地纠纷
时间Mon Mar 22 18:29:18 2010
原文恕删
以下个人意见,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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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解除契约,返还价金法
一、发存证信函,请求卖方子女应依买卖契约履行建物所有权之移转登记,
并声明请於相当时间办理,否则依法解除契约,请求返还买卖价金。
二、若对方不理,则提民事诉讼,先位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建物所有权移转登记,
备位诉讼主张因被告不依买卖契约履行移转所有权义务,并因已为催告,
故被告因债务不履行而主张解除契约,被告应返还买卖价金。
(按被告主张消灭时效,仅为抗辩权之行使,不当然免除依买卖契约应
负移转所有权之义务,故仍属债务不履行)
三、原PO房屋经装潢整修,价值提高,亦得依民法第259条第1项第5款一并请求。
惟上开方法有其极限:
1、被告如果没钱,这方法就变的不好用。
2、原PO如果是优先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非损赔,这方法也行不通。
另,幸运的话,
如果该建物系未办理保存登记之建物者,原PO就可以主张时效取得,
如此就能维持现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此部分其他版友已详细说明,
不赘述。
贰、以请求相当租金方式迫使对方履行(此方法仅为构想,未成熟,期待强者补充)
一、土地是原PO的,但房屋所有权仍为对方的,所以对方未经同意占用土地,
依不当得利请求相当租金之利益。(以此迫使对方尽速办理移转登记)
二、对方可能反驳原PO也住在房屋内使用,所以可以抵销云云,
但原PO系基於双方买卖契约,对方交付房屋之原因而占有,
故原PO应属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取得利益,故对方无从抵销,其主张无理由。
三、对方也可能主张,房屋跟土地原本都是伊所有,在买卖时,原PO已知
系争房屋占用於系争土地上,而原PO为买受人知此情况,又同意买受,
显亦同意系争房屋得占用系争土地云云,若是这种情形,就比较棘手,
原PO可能要主张依买卖契约真意,双方仅就买卖系争房屋土地之意思表示
达成一致,若对方主张原PO於买受时已同意其房屋得占用系争土地,
应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以上是粗浅看法,欢迎大家,补充或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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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246.23
1F:推 depravity:那卖方得仔细算加记装潢折旧後用20年前价买回划不划算XD 03/22 18:32
2F:→ depravity:划算就当天上掉下来礼物收下了 03/22 18:33
3F:→ Eventis:55年台上1188判例:"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 03/22 23:23
4F:→ Eventis: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据此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时,得并行 03/22 23:24
5F:→ Eventis:请求损害赔偿,惟其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因契约解除所生之 03/22 23:24
6F:→ Eventis:新赔偿请求权,乃使因债务不履行(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所 03/22 23:24
7F:→ Eventis:生之旧赔偿请求权,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请求而已,故其 03/22 23:25
8F:→ Eventis:赔偿范围,应依一般损害赔偿之法则,即民法第二百十六条定 03/22 23:25
9F:→ Eventis:之,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债务不履行时起即可行使,其消灭 03/22 23:25
10F:→ Eventis:时效,亦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03/22 23:26
11F:→ Eventis:此外,在损害赔偿之请求为原权利的变形时,亦值注意的是如孙 03/22 23:50
12F:→ Eventis:森焱老师所言,"属於原债权之继续,...,从而其消灭时效,仍应 03/22 23:53
13F:→ Eventis:依原债权之性质定之."(氏着,债总(下),pp.516).不过此部份 03/22 23:55
14F:→ Eventis:权作补充,於本案应无适用. 03/22 23:55
※ 编辑: CCtonG 来自: 122.116.246.23 (03/23 16:15)
15F:→ Eventis:至若解约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1 年法律座谈会 03/23 19:24
16F:→ Eventis:民事类提案 第4号,研讨结果反於审查意见,认时效抗辩仍得对 03/23 19:27
17F:→ Eventis:抗解除之主张. 03/23 19:28
18F:→ Eventis:未办建物第一次登记之情形若为违建,因时效取得依文义仅取 03/23 19:30
19F:→ Eventis:得登记请求权,对是否已预时效完成取得物权,仍非确论. 03/23 19:32
20F:→ Eventis:毕竟如果采经登记始发生原始取得物权的效果,既不许起造人 03/24 03:04
21F:→ Eventis:登记,当然亦无准许占有人为时效取得登记之理. 03/24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