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申請到入山證的權利義務?
時間Mon Mar 22 10:43:42 2010
最近有則小消息,不起眼,但有相關的行政法上的問題點...
丹大林道封道事件。
以下是我看相關部落格的「(非法律專業)的網友的敘述」後的改寫。
丹大林道是位在南投的山地管制區。先前地震後被林務局先關閉一陣子。
後來開放。幾天前一些越野機車騎士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到了入山證;
結果前往時被林務局當地單位阻止入山;越野機車車隊就自行將入口處的柵門推開騎入。
在丹大林道內耍酷奔馳,損害到當地水土,還把耍酷照片放在部落格。
但當初林務局及警察單位的機車追不過專業車隊,所以等他們出山時再開其罰單。
此事件過了幾天後,另有單車騎士同樣申請到入山證,但林務局當地單位人員答以日前
剛接獲林務局公文,丹大林道再度關閉。單車騎士倒是沒有硬闖。....
部落客的說法:他們申請到了入山證,為何不能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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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查過入山證的規定。程序上是基於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而申請與核發。
可是系爭法律沒有提及入山證獲得者的權利與義務。
1.有申請過入山證的網友,能否敘述一下此證授與當事人的權利?
PS:所謂權利,指的是法律專業術語所指的行政機關不能恣意剝奪者,而非反射利益。
2.進一步問,相關法律的位階上,入山證獲得者擁有此一行政處分授權內自由通行權嗎?
還是有「必須符合其他主管機關的『自由裁量開放』」的前提?
舉例:林務局的開放+警察局的入山證核發;缺一不可?前者與後者是否是兩回事?
或是只要獲得入山證;自始即有獨立生效的有效期間內的通行權?
這麼問的意思是,如果「機車車隊」事件當時,林務局單位沒有附理由就是不開柵門的話
,當事人可以用「已獲得入山證、但林務機關怠惰」為由,有權自力打開柵門入山嗎?
如果不是像機車車隊的破壞水土行徑,改以一般「步行遊客」遇到林務局單位此種情況,
有權自力打開柵門入山嗎?
3.林務局管制公有林地開放遊覽與否的法源,是哪部法第幾條?
4.入山證上應該也有記載「獲得者」的義務吧?
這麼問的意思是,機車車隊在丹大林道馳騁耍酷,結果破壞水土;
但這樣的行為是否「自始」就被依法限制不得在山地管制區「入山」後為之?
5.跟2.有關者,上述事件發生幾天後,同樣也從警察局申請到入山證的另一單車騎士,
要入丹大林道時,林務局當地單位答以「昨天剛接獲林務局公文說再度關閉」(似乎跟
機車車隊的鬧事後果有關)。可以破除單車騎士先前申請到的入山證賦予的通行權嗎?
以上幾點,請教有相關經驗的網友從行政法的層面解惑,如果可以的話,
是否懇請回文講解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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