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申请到入山证的权利义务?
时间Mon Mar 22 10:43:42 2010
最近有则小消息,不起眼,但有相关的行政法上的问题点...
丹大林道封道事件。
以下是我看相关部落格的「(非法律专业)的网友的叙述」後的改写。
丹大林道是位在南投的山地管制区。先前地震後被林务局先关闭一阵子。
後来开放。几天前一些越野机车骑士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到了入山证;
结果前往时被林务局当地单位阻止入山;越野机车车队就自行将入口处的栅门推开骑入。
在丹大林道内耍酷奔驰,损害到当地水土,还把耍酷照片放在部落格。
但当初林务局及警察单位的机车追不过专业车队,所以等他们出山时再开其罚单。
此事件过了几天後,另有单车骑士同样申请到入山证,但林务局当地单位人员答以日前
刚接获林务局公文,丹大林道再度关闭。单车骑士倒是没有硬闯。....
部落客的说法:他们申请到了入山证,为何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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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查过入山证的规定。程序上是基於国安法及其施行细则而申请与核发。
可是系争法律没有提及入山证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
1.有申请过入山证的网友,能否叙述一下此证授与当事人的权利?
PS:所谓权利,指的是法律专业术语所指的行政机关不能恣意剥夺者,而非反射利益。
2.进一步问,相关法律的位阶上,入山证获得者拥有此一行政处分授权内自由通行权吗?
还是有「必须符合其他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开放』」的前提?
举例:林务局的开放+警察局的入山证核发;缺一不可?前者与後者是否是两回事?
或是只要获得入山证;自始即有独立生效的有效期间内的通行权?
这麽问的意思是,如果「机车车队」事件当时,林务局单位没有附理由就是不开栅门的话
,当事人可以用「已获得入山证、但林务机关怠惰」为由,有权自力打开栅门入山吗?
如果不是像机车车队的破坏水土行径,改以一般「步行游客」遇到林务局单位此种情况,
有权自力打开栅门入山吗?
3.林务局管制公有林地开放游览与否的法源,是哪部法第几条?
4.入山证上应该也有记载「获得者」的义务吧?
这麽问的意思是,机车车队在丹大林道驰骋耍酷,结果破坏水土;
但这样的行为是否「自始」就被依法限制不得在山地管制区「入山」後为之?
5.跟2.有关者,上述事件发生几天後,同样也从警察局申请到入山证的另一单车骑士,
要入丹大林道时,林务局当地单位答以「昨天刚接获林务局公文说再度关闭」(似乎跟
机车车队的闹事後果有关)。可以破除单车骑士先前申请到的入山证赋予的通行权吗?
以上几点,请教有相关经验的网友从行政法的层面解惑,如果可以的话,
是否恳请回文讲解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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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3/22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