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5417 (等待原來會有奇蹟)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在百貨公司工作 商品被偷 員工須賠償嗎?
時間Mon Mar 22 02:29:47 2010
※ 引述《carol5347 (carol)》之銘言:
: 我主要是想知道~小偷所偷的東西~我們專櫃小姐有一定要賠償嗎?
: 或者可以依比例賠償呢?
: 想知道民法或勞基法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讓我們不需去承擔這個風險
: 畢竟不是因為我們失職或是商品莫名遺失~所以可以不用賠償公司嗎?感謝
: 有人回答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加害人有過失,
: 請求損害賠償者,自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
: 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
: 但是有無過失真的很難判斷耶!
: 因為吃飯是一定要去吃的
: 而且也在一定的時間內回來
: 也有請鄰櫃幫忙注意~
: 所以"過失"或"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何判斷@@?3Q
: 上一篇可能我重點PO錯了
: 重點不在預扣 而是被偷竊之後是否有理由不賠償呢?
: 或能依比例賠償?
: 感謝~
: ※ 引述《carol5347 (carol)》之銘言:
: : 昨天我休假所以只有同事一個人上班
: : 同事於吃飯時間去樓上員工餐廳用餐
: : 有請臨櫃幫忙注意商品
: : 但是因為臨櫃剛好櫃上也有客人
: : 所以後來同事用完餐下來之後
: : 發現一個商品被偷
: : 馬上通知樓管
: : 調出監視錄影帶
: : 也看到偷竊商品的犯人
: : 隔天我上班時就跟同事商量之後就報警請警方來備案
: : 想請問這樣我們有需要賠償公司商品的金額嗎?
: : 我有上奇摩知識稍微查一下
: : 好像勞基法有規定
: : 第 26 條
: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 另外只要證明商品是被小偷偷走並提供錄影帶報案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是嗎?
: : 因為我覺得公司這樣要扣我們的錢很不合理
: : 我們上班一整天11個小時總不可能不吃飯不上廁所守著專櫃吧!
: : 小偷要來偷包包也不應該叫我們負完全的責任吧?
: : 但是公司給我的感覺就是要我們賠償 其他都不管
: : 讓我覺得很不負責任
: : 請問勞基法有相關規定嗎?
: : 請說的白話一點ˊˋ
: : 因為網頁上查詢到的真的有點抽象...
: : 感謝ˊˋ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
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謂休息時間,員工可自由活動,不受雇主約束,也可不管任何關於工作上的事務
如果是在休息時間而東西被偷,你可以主張這條規定
如果有簽合約符合勞基法第35條但書規定,你可以參考民法第24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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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0.198
1F:推 carol5347:感謝大大~這樣我心裡有一個底知道如何跟公司談了~3qq 03/23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