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oapple (貓蘋果)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大專實習方案提前離職
時間Sat Mar 20 23:29:24 2010
我今天跟老闆告知說我不做了
而且只想做到月底就好
但老闆搬出勞基法來壓我
說我如果沒有等他找到人交接再走
我們就法院見
我是大專實習方案進去的
看知識+的一些問題跟回應是說
我只要跟學校說我不要做了就OK了
(他只有口頭跟我說兩個月前要講 我們沒有訂立契約)
我是在立案的才藝補習班工作
我看勞基法 也不太能理解說我是否符合十日內告知那條
我的實習方案是9/28開始起算的(實際工作是九月就開始)
到現在為止也大約6-7個月
老實說實在是不想呆了
連一秒都不願意...
所以我可以月底走然後不用管他說法院見不見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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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42.133
1F:→ depravity:妳可以不管他也可以不管法院不過要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益 03/21 00:29
2F:推 cc5417:你只要於離職之日10日前告知老闆 03/21 01:13
3F:→ cc5417:你可以先寫張存證信函給你老闆,告訴他你何時離職 03/21 01:15
4F:→ cc5417:請他派員交接 03/21 01:16
5F:→ cc5417:大專生實習方案的也適用勞基法,只是薪資跟勞健保費用等 03/21 01:18
6F:→ cc5417:由政府全額補助 03/21 01:18
7F:→ maoapple:謝謝你們 我要趕快打電話給學校... 03/21 07:53
8F:推 luckystar777:老闆很唬爛~~ 03/21 14:49
9F:→ ysliang:如果您說的是勞基法第16條的話,那您和您老闆都搞錯了唷~ 03/22 12:27
10F:→ ysliang:那是規定雇主要解雇員工需提前告知,並非員工離職需提出.. 03/22 12:29
11F:→ ysliang:基本上就是規範資方保護勞方,避免資方不當資遣勞方.. 03/22 12:30
12F:→ ysliang:口頭約定的契約仍然有效,只是您老闆舉證上面比較困難而已 03/22 12:32
13F:推 cc5417: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規定 03/22 13:41
14F:→ cc5417:也就是勞工也要預告雇主 03/22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