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爾世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本國刑法第185-4條問題……
時間Sat Mar 20 17:48:28 2010
原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問題是著重在「肇事」的認定
有發生過「碰撞」
也就是物理上的接觸
那一定是「肇事」沒有問題
但是很多時候沒有「碰撞」(物理上的接觸)
能夠認定是「肇事」嗎?
還是只能認定是「自撞」?
以下情況都是沒有發生「碰撞」(從頭到尾都沒有碰撞)
情況1:
汽車有時候要右轉
可能是後照鏡的死角不清楚之類的問題
機車嚇到或者是想要閃躲而做出騎乘操作機械之動作
接著機車就「犁田」了(當然也一定會有受傷以上的程度)
這樣子汽車有算肇事嗎?
情況2:
在十字路口(分不出幹道或是支道,也沒有燈號)
東向西行駛之汽車與南向北行駛之機車
機車行至路口可能被汽車嚇到或是想躲
煞車或是做其他騎乘動作
結果就摔倒了
這樣子汽車有算肇事嗎?
PS.我舉機車的例子是因為機車只要一倒,很少有不受傷的情況,要有受傷才有符合本法
謝謝你的收看及回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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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ilstar:對了,我忘了附註一下,我想要問的事「實務」上的認定 03/20 17:54
2F:→ mailstar: 是 03/20 17:57
3F:推 hoboks:沒碰撞也有可能肇事 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已足 03/20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