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尔世达)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本国刑法第185-4条问题……
时间Sat Mar 20 17:48:28 2010
原条文: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问题是着重在「肇事」的认定
有发生过「碰撞」
也就是物理上的接触
那一定是「肇事」没有问题
但是很多时候没有「碰撞」(物理上的接触)
能够认定是「肇事」吗?
还是只能认定是「自撞」?
以下情况都是没有发生「碰撞」(从头到尾都没有碰撞)
情况1:
汽车有时候要右转
可能是後照镜的死角不清楚之类的问题
机车吓到或者是想要闪躲而做出骑乘操作机械之动作
接着机车就「犁田」了(当然也一定会有受伤以上的程度)
这样子汽车有算肇事吗?
情况2:
在十字路口(分不出干道或是支道,也没有灯号)
东向西行驶之汽车与南向北行驶之机车
机车行至路口可能被汽车吓到或是想躲
煞车或是做其他骑乘动作
结果就摔倒了
这样子汽车有算肇事吗?
PS.我举机车的例子是因为机车只要一倒,很少有不受伤的情况,要有受伤才有符合本法
谢谢你的收看及回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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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ilstar:对了,我忘了附注一下,我想要问的事「实务」上的认定 03/20 17:54
2F:→ mailstar: 是 03/20 17:57
3F:推 hoboks:没碰撞也有可能肇事 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已足 03/20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