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爾世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本國刑法第305條問題……
時間Sat Mar 20 17:28:26 2010
條文如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1:他條文中有寫到「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像公共
危險罪章「實質危險犯」一樣,要有實質上「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還是說
只要有加害事由(生命、身體……等)進行恐嚇就算構成?
問題2:我們在道路行駛時若發生行車糾紛(沒有發生碰撞),萬一對方丟下一句話
要是不想活可以再騎 快 一點
路中間
不打方向燈轉彎
或是日常生活中
某甲對某乙說:我就是要氣死你
這樣能構成嗎?
感謝您的收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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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78.216
1F:→ mailstar:對了,我忘了附註一下,我想要問的事「實務」上的認定 03/20 17:54
2F:→ mailstar: 是 03/20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