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尔世达)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本国刑法第305条问题……
时间Sat Mar 20 17:28:26 2010
条文如下: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问题1:他条文中有写到「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这个部分是不是要像公共
危险罪章「实质危险犯」一样,要有实质上「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还是说
只要有加害事由(生命、身体……等)进行恐吓就算构成?
问题2:我们在道路行驶时若发生行车纠纷(没有发生碰撞),万一对方丢下一句话
要是不想活可以再骑 快 一点
路中间
不打方向灯转弯
或是日常生活中
某甲对某乙说:我就是要气死你
这样能构成吗?
感谢您的收看的回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1.178.216
1F:→ mailstar:对了,我忘了附注一下,我想要问的事「实务」上的认定 03/20 17:54
2F:→ mailstar: 是 03/20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