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carlos (全部都會搶回來!!)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刑法的公然侮辱和誹謗 民法第195條Ι的使用問題?
時間Sat Mar 20 02:06:43 2010
想請問一下法律人
如果A男常常在公開場合嘲笑B男一般人皆可見之身體方面的殘疾
那B男可否依法律途徑告A男?如果可以的話應該用哪個罪名去告?
用刑309公然侮辱罪 可是A男說的是事實 算侮辱嗎? 我找到13804篇內容的某句話
「依據社會通念,已足使他人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顯屬侮辱之言語。」
但是那篇文章是說別人「全家死光光」跟事實上的嘲笑好像有些許不同
用刑310的誹謗罪 但這邊是嘲笑 好像又不算毀損名譽
用民195第一項 可是嘲笑別人殘疾算是隱私權被侵害嗎?或是算其他人格法益?
請高手指點 感恩
到底要怎麼幫B男啊.....還是乾脆叫B男直接揍A男
到時候如果A男提告 再叫B男事後態度好一點 搞不好可以免刑 緩刑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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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65.76
1F:→ windtemple:可以用309的公然侮辱吧? 03/20 03:28
2F:→ ChrisBear:認真思考應該是309無錯 03/20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