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nes0420 (凱因斯)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營利事業為政治獻金之問題討論
時間Thu Mar 18 20:52:33 2010
(此為小弟唸商法時遇到之案例,對此頗有疑義,希望各位不吝予以指教,萬分感謝!)
案例簡述:
A公司章程所記載之目的為鋼鐵製造販賣之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之代表董事Y拿公司的錢
並A公司之名義對特定政黨為政治獻金。X股東(代表訴訟夠格)以Y之行為違反公司權利能
力以及公司之目的為由,主張該獻金行為無效,而向Y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請求Y向公司
賠償該獻金額,問該訴訟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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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為:現行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原第15條第一項關於所營事業目的之限制
而依據現行公司法第18條第2項,公司之行為不受章程中所載所營事業目的之限制
所以在 "公司目的" 這一塊,Y之行為不違反A公司所營事業目的之限制
這部份應該較無爭議...(我覺得啦= =)
主要爭點在於 政治獻金是否為公司權利能力範圍內之行為?
雖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之規定看來,營利事業是被允許為政治獻金之行為
但公司法第一條規定,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從營利之意涵來看,政治獻金此種無對價
關係之捐贈,應該不在營利之目的範圍內。
因此,若公司之權利能力範圍,會受到"營利目的"之限制 --->這部份我認為尚有爭議
那麼政治獻金則違反公司權利能力之範圍,而無效。
(當然我也有考慮到企業的社會責任等更複雜的問題,所以就更加疑惑了...)
請問各位法律同好與前輩們,小弟以上之看法是否有任何問題?
是否有何瑕疵,或是各位有不同之見解,請不吝提出予以指正,在此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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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sh:這是南部某大學的... 03/20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