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nes0420 (凯因斯)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营利事业为政治献金之问题讨论
时间Thu Mar 18 20:52:33 2010
(此为小弟念商法时遇到之案例,对此颇有疑义,希望各位不吝予以指教,万分感谢!)
案例简述:
A公司章程所记载之目的为钢铁制造贩卖之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之代表董事Y拿公司的钱
并A公司之名义对特定政党为政治献金。X股东(代表诉讼够格)以Y之行为违反公司权利能
力以及公司之目的为由,主张该献金行为无效,而向Y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Y向公司
赔偿该献金额,问该诉讼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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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为:现行公司法修正後,已废除原第15条第一项关於所营事业目的之限制
而依据现行公司法第18条第2项,公司之行为不受章程中所载所营事业目的之限制
所以在 "公司目的" 这一块,Y之行为不违反A公司所营事业目的之限制
这部份应该较无争议...(我觉得啦= =)
主要争点在於 政治献金是否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之行为?
虽依政治献金法第7条之规定看来,营利事业是被允许为政治献金之行为
但公司法第一条规定,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从营利之意涵来看,政治献金此种无对价
关系之捐赠,应该不在营利之目的范围内。
因此,若公司之权利能力范围,会受到"营利目的"之限制 --->这部份我认为尚有争议
那麽政治献金则违反公司权利能力之范围,而无效。
(当然我也有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更复杂的问题,所以就更加疑惑了...)
请问各位法律同好与前辈们,小弟以上之看法是否有任何问题?
是否有何瑕疵,或是各位有不同之见解,请不吝提出予以指正,在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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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sh:这是南部某大学的... 03/20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