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wchao (小掐)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接漏水澆花算不算偷水
時間Tue Mar 16 14:56:58 2010
收到了台北市警察局的回函,果然熱心又專業,
將回函貼在此處,供大家參考。
XX先生您好:
您的來信局長非常重視,特轉交本大隊處理,有關您詢問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自來水法第98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
上取水者。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
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
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另刑法第320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未遂犯罰之」合先敘明。
二、惟依來信所述,對於學校教職員利用漏水接起來澆花,節省學校原應支
付的水費,是否屬「意圖不法之所有」1節,若該職員單純「接水」行為係
避免浪費水資源,在客觀上因非不當取水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亦非
規避計費之意圖,自難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意圖不法之所有」
之要件;但教職員如將所接起來的水再販售予第三人,因此獲取利益時,
則可能構成竊盜罪嫌,自無疑義。
三、另所謂「偷水」行為,係前揭自來水法第98條所述之行為態樣始足該當
,應非以漏水之事實於何時知悉論之;若立於教育學生立場,因刑法規範各
項違法情事,需衡諸個案實際行為、事實,尚難概括逕認違法與否,為避免
誤導學生,仍宜教導學生只要非自己所有之物,不論其利益大小,均應勿存
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免誤觸法網、因小失大。
四、對於以上答復內容如有疑問或對警政工作有任何意見,請來電與承辦人
XXXXXX聯絡(電話:02-23831730)。謝謝您的來信,並順祝平安順心,萬
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大隊長 黃明昭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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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121.92
1F:推 hoboks:顆顆 這警察有專業到 03/16 17:22
2F:→ jwchao:的確是超專業的。 03/16 20:19
3F:推 scott2009:專門回信的警察,大部分都是法律專長碩士以上的學歷 03/16 20:34
4F:→ hoboks:沒錯 有一位就在八卦版出沒 法學碩士 03/16 21:43
5F:推 JackeyChen:人家好歹是首都刑警大隊的大隊長 高階警官了 03/16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