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wchao (小掐)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接漏水浇花算不算偷水
时间Tue Mar 16 14:56:58 2010
收到了台北市警察局的回函,果然热心又专业,
将回函贴在此处,供大家参考。
XX先生您好:
您的来信局长非常重视,特转交本大队处理,有关您询问事项说明如下:
一、按自来水法第98条「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窃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一、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在自来水事业供水管线
上取水者。二、绕越所装量水器私接水管。三、毁损或改变量水器之构造,
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者。四、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擅自开
启消火栓取用自来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开启不在此限。」;另刑法第320
条第1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罚金。未遂犯罚之」合先叙明。
二、惟依来信所述,对於学校教职员利用漏水接起来浇花,节省学校原应支
付的水费,是否属「意图不法之所有」1节,若该职员单纯「接水」行为系
避免浪费水资源,在客观上因非不当取水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主观上亦非
规避计费之意图,自难构成刑法第320条第1项窃盗罪之「意图不法之所有」
之要件;但教职员如将所接起来的水再贩售予第三人,因此获取利益时,
则可能构成窃盗罪嫌,自无疑义。
三、另所谓「偷水」行为,系前揭自来水法第98条所述之行为态样始足该当
,应非以漏水之事实於何时知悉论之;若立於教育学生立场,因刑法规范各
项违法情事,需衡诸个案实际行为、事实,尚难概括迳认违法与否,为避免
误导学生,仍宜教导学生只要非自己所有之物,不论其利益大小,均应勿存
不法所有之意图,以免误触法网、因小失大。
四、对於以上答复内容如有疑问或对警政工作有任何意见,请来电与承办人
XXXXXX联络(电话:02-23831730)。谢谢您的来信,并顺祝平安顺心,万
事如意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大队长 黄明昭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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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121.92
1F:推 hoboks:颗颗 这警察有专业到 03/16 17:22
2F:→ jwchao:的确是超专业的。 03/16 20:19
3F:推 scott2009:专门回信的警察,大部分都是法律专长硕士以上的学历 03/16 20:34
4F:→ hoboks:没错 有一位就在八卦版出没 法学硕士 03/16 21:43
5F:推 JackeyChen:人家好歹是首都刑警大队的大队长 高阶警官了 03/16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