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爾世達)
看板LAW
標題Re: [刑法問題] 持有職業○○車駕照,而發生事故時 …
時間Mon Mar 15 23:33:02 2010
根據上一篇板上的朋友們回(推)文
我再追加一個問題
研討結果裡面的「職業駕駛人」到底是要怎麼認定?
A:有職業駕駛執照
B:實質上以駕駛為職業
職業駕駛人的認定是一、單純A
二、單純B
三、A加B
四、A或B
這要怎麼認定啊?
難道說研討會的司法官們故意不把話說死
這樣運作的空間會比較大@@
小弟個人的看法是A或B就可以等是「職業駕駛人」了
關於自已的事情還是從嚴認定會比較保險XD
: 發文字號: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3 月 1 日
: 座談機關:
: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207 頁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 58.12.26 )
: 法律問題: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
: 普通過失。
: 研討結果: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 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
: 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
: 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
: 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
: 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 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 。(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 )。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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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這大概是實務普遍的操作了
: 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想應該是比較特別的事實或少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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