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ilstar (梅尔世达)
看板LAW
标题Re: [刑法问题] 持有职业○○车驾照,而发生事故时 …
时间Mon Mar 15 23:33:02 2010
根据上一篇板上的朋友们回(推)文
我再追加一个问题
研讨结果里面的「职业驾驶人」到底是要怎麽认定?
A:有职业驾驶执照
B:实质上以驾驶为职业
职业驾驶人的认定是一、单纯A
二、单纯B
三、A加B
四、A或B
这要怎麽认定啊?
难道说研讨会的司法官们故意不把话说死
这样运作的空间会比较大@@
小弟个人的看法是A或B就可以等是「职业驾驶人」了
关於自已的事情还是从严认定会比较保险XD
: 发文字号:司法院(79)厅刑一字第 216 号
: 发文日期:民国 79 年 3 月 1 日
: 座谈机关:
: 资料来源: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6 辑 207 页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6、284 条 ( 58.12.26 )
: 法律问题:职业驾驶人於假日驾驶自用车发生车祸时,究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抑系
: 普通过失。
: 研讨结果: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同意研讨意见──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 其理论根据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
: 动而言,至於其报酬之有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非所问,只须其具有
: 反覆继续性,即足当之,又从事业务之人,对於一定危险之认识能力,较
: 一般人为强,故法律上课以较高之注意义务,换言之,其避免发生一定危
: 险之期待可能性亦较常人为高,故其违反注意义务之可责性自亦较重,本
: 题职业驾驶人既系从事驾驶业务之人,不论其驾驶系自用小客车或其他之
: 车辆,均不失为业务上行为之性质,其发生车祸,自应论以业务过失论处
: 。(以上参见台湾高等法院历年法律座谈会汇编下册第三五○-三五一页
: )。
: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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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这大概是实务普遍的操作了
: 或许有不一样的看法,但我想应该是比较特别的事实或少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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