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
看板LAW
標題Re: [刑法問題] 持有職業○○車駕照,而發生事故時 …
時間Mon Mar 15 22:42:04 2010
※ 引述《mailstar (梅爾世達)》之銘言:
: 還記得以前上刑法課的時候
: 老師似乎有說到(先跟老師悔過一下,我上課都一直睡……@@)
: 要是持有職業駕照(如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貨)車、職業小客車……等)
: 就算是你下班、放假……等非上班時間
: 自已開車或是騎車發生事故的時候
: 要是有人死或傷且有過失的成份存在時
: 都會算是業務過失致死(傷)
: 真的是這樣嗎?有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也有可能是我自已記錯了@@
: 如果真的是這樣子
: 那領有職業駕照的人不就要背負比一般人還要多的責任
: 就是是放假時出去巷子口吃個麵也要特別小心@@
: 請版上刑法有所研究的高手為小弟解惑一下吧
: 因為最近有想要去考「職業」級的駕照(單純考爽的)
: 所以想要先了解一下
: 感恩!
發文字號: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3 月 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2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
普通過失。
研討結果: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
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
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
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
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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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大概是實務普遍的操作了
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想應該是比較特別的事實或少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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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63.58
1F:推 mailstar: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去考「職業」級的駕照了…… 03/15 22:47
2F:→ mailstar:突然覺的負擔太重了@@ 03/15 22:48
3F:推 hoboks:真慘 比較會開車就要被賦予高的注意義務 03/15 22:57
4F:→ kaky:職業駕駛人是不是等同於持有職業駕照者? 03/15 23:01
5F:推 mailstar:回樓上,而且是連假日騎機車也是一樣……(金害) 03/15 23:01
6F:→ mailstar:kaky大這一句話倒是很有討論的空間@@ 03/15 23:03
7F:→ mailstar:比如說公務機關裡面編制的「司機」也是職業駕駛人,一般 03/15 23:04
8F:→ mailstar:小工廠請的司機(開小貨車),應該都是沒有職業駕駛執照 03/15 23:05
9F:→ mailstar:但是他們都算是職業駕駛人,不見得有職業駕駛執照…… 03/15 23:06
10F:→ JackeyChen:領有職業汽車駕照而因為騎機車肇事,是不是會構成業務 03/15 23:06
11F:→ JackeyChen:過失..我認為有討論空間 03/15 23:07
12F:推 mailstar:回JAKEY大:依據原文……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03/15 23:08
13F:→ mailstar:車輛……,我認為要是符合判例的「職業駕駛人」要件就算 03/15 23:09
14F:→ mailstar:只是「職業駕駛人」這個名詞就有很大的空間可以運用,因 03/15 23:10
15F:→ mailstar:定義不明確,究係領有職業駕照或是實際從事該職業,看來 03/15 23:11
16F:→ mailstar:法官的空間還不錯大……@@ 03/15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