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刑法问题] 持有职业○○车驾照,而发生事故时 …
时间Mon Mar 15 22:42:04 2010
※ 引述《mailstar (梅尔世达)》之铭言:
: 还记得以前上刑法课的时候
: 老师似乎有说到(先跟老师悔过一下,我上课都一直睡……@@)
: 要是持有职业驾照(如职业联结车、职业大客(货)车、职业小客车……等)
: 就算是你下班、放假……等非上班时间
: 自已开车或是骑车发生事故的时候
: 要是有人死或伤且有过失的成份存在时
: 都会算是业务过失致死(伤)
: 真的是这样吗?有有判例可以参考吗?
: 也有可能是我自已记错了@@
: 如果真的是这样子
: 那领有职业驾照的人不就要背负比一般人还要多的责任
: 就是是放假时出去巷子口吃个面也要特别小心@@
: 请版上刑法有所研究的高手为小弟解惑一下吧
: 因为最近有想要去考「职业」级的驾照(单纯考爽的)
: 所以想要先了解一下
: 感恩!
发文字号:司法院(79)厅刑一字第 216 号
发文日期:民国 79 年 3 月 1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6 辑 20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6、284 条 ( 58.12.26 )
法律问题:职业驾驶人於假日驾驶自用车发生车祸时,究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抑系
普通过失。
研讨结果: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同意研讨意见──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其理论根据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
动而言,至於其报酬之有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非所问,只须其具有
反覆继续性,即足当之,又从事业务之人,对於一定危险之认识能力,较
一般人为强,故法律上课以较高之注意义务,换言之,其避免发生一定危
险之期待可能性亦较常人为高,故其违反注意义务之可责性自亦较重,本
题职业驾驶人既系从事驾驶业务之人,不论其驾驶系自用小客车或其他之
车辆,均不失为业务上行为之性质,其发生车祸,自应论以业务过失论处
。(以上参见台湾高等法院历年法律座谈会汇编下册第三五○-三五一页
)。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
==========================================================================
目前这大概是实务普遍的操作了
或许有不一样的看法,但我想应该是比较特别的事实或少数见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163.58
1F:推 mailstar: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不去考「职业」级的驾照了…… 03/15 22:47
2F:→ mailstar:突然觉的负担太重了@@ 03/15 22:48
3F:推 hoboks:真惨 比较会开车就要被赋予高的注意义务 03/15 22:57
4F:→ kaky:职业驾驶人是不是等同於持有职业驾照者? 03/15 23:01
5F:推 mailstar:回楼上,而且是连假日骑机车也是一样……(金害) 03/15 23:01
6F:→ mailstar:kaky大这一句话倒是很有讨论的空间@@ 03/15 23:03
7F:→ mailstar:比如说公务机关里面编制的「司机」也是职业驾驶人,一般 03/15 23:04
8F:→ mailstar:小工厂请的司机(开小货车),应该都是没有职业驾驶执照 03/15 23:05
9F:→ mailstar:但是他们都算是职业驾驶人,不见得有职业驾驶执照…… 03/15 23:06
10F:→ JackeyChen:领有职业汽车驾照而因为骑机车肇事,是不是会构成业务 03/15 23:06
11F:→ JackeyChen:过失..我认为有讨论空间 03/15 23:07
12F:推 mailstar:回JAKEY大:依据原文……不论其驾驶系自用小客车或其他之 03/15 23:08
13F:→ mailstar:车辆……,我认为要是符合判例的「职业驾驶人」要件就算 03/15 23:09
14F:→ mailstar:只是「职业驾驶人」这个名词就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运用,因 03/15 23:10
15F:→ mailstar:定义不明确,究系领有职业驾照或是实际从事该职业,看来 03/15 23:11
16F:→ mailstar:法官的空间还不错大……@@ 03/15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