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p6fu0cj84 (狂)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網路遊戲中文字是否足以構成毀謗或是公然污辱
時間Mon Mar 15 03:24:26 2010
小弟最近常在玩一款網頁遊戲,車肥羊三國
我在遊戲中的ID:軒轅沐華
因故在遊戲內與玩家起衝突
而後出現一位玩家創造新角色
然後將角色名稱取名為:軒轅是條狗
並且在自我介紹上打上軒轅沐華是我本尊
像這樣的言語能夠算是構成毀謗或是公然污辱之類的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從什麼樣的管道去提出告訴會比較妥當?
附上遊戲畫面我及對方玩家自介的擷圖:
http://now.to/680h
http://now.to/680g
我知道想要去找這種遊戲中的玩家
似乎是一件很無聊又浪費時間的事情
但是牽扯的部分太多,我純粹只是想討個公道
還請各位高手給點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3.81
1F:推 orangevodka:公然侮辱會比較妥當 03/15 03:29
2F:→ tp6fu0cj84:那這部分如果真的要提告,我應該從哪個管道 03/15 03:31
3F:→ tp6fu0cj84:除了請官方給對方資料外 03/15 03:31
4F:推 ChrisBear:公然侮辱沒問題 實務上認為遊戲名稱為個人名譽之延伸 03/15 07:08
5F:→ ChrisBear:污辱遊戲中遊戲名稱或代號等同污辱真實玩家之名譽 03/15 07:08
6F:推 ChrisBear:士院98,審易,1216 板院97,易,1064 二判決可參考 03/15 07:14
7F:→ tp6fu0cj84:那想再請問,我要提告的話,是要到警察局去報案? 03/15 11:33
8F:推 NVK:如遊戲id為個人名譽之延伸,那網路空間上的虛擬id是否比照辦理? 03/15 14:09
9F:推 tomchow76:樓上 如果虛擬ID可以推定確知為特定人士當然可以告~ 03/15 15:07
10F:→ tomchow76:在PTT上面罵人都可以告了 更何況PTT的帳號都是虛擬ID~ 03/15 15:08
11F:→ tomchow76:追查虛擬ID根本不難 只要請警方查網路IP就可以了... 03/15 15:09
12F:→ tp6fu0cj84:所以說,如果我要提告,就到警察局報案這樣? 03/15 15:15
13F:→ NVK:to tomchow76:1.我所在意的是,若虛擬id無法讓人聯想其真實身分 03/15 18:52
14F:→ NVK:之狀態. 這樣告的成嗎 2.你指的ptt上面罵人都可以告了,是基於 03/15 18:52
15F:→ NVK:ptt上面"罵一個無法聯想到被罵者id與其真實身分,告發成立" 03/15 18:53
16F:→ NVK:這樣的案例分享,還是說因為那些告成的例子中,文章內或辱罵詞語 03/15 18:54
17F:→ NVK:包含了對被罵者ID與真實身分之聯繫線索,才成立. 這有所不同 03/15 18:54
18F:→ NVK:3.我知道警方有能力查虛擬id,對此並沒有過懷疑. 03/15 18:56
19F:→ NVK:4.ChrisBear所分享的案例似乎是,即令id <=> 真實身分 ,不產生 03/15 18:56
20F:→ NVK:聯繫,id本身亦存在"個人法益". 故,污辱虛擬id照樣有可能成罪, 03/15 18:58
21F:→ NVK:即使此id不與任何真實對象產生聯繫.我所關注的是這方面的實務. 03/15 18:59
22F:→ NVK:忘了跟原PO說,對. 攜帶證據到警局報案即可. 03/15 22:58
23F:→ tp6fu0cj84:好的~非常感謝各位建議 03/16 01:33
24F:→ tp6fu0cj84:不過今天跟朋友談~他說那樣的ID還不足以構成污辱 03/16 01:34
25F:→ tp6fu0cj84:因為並沒有直接寫明我ID~而是省略後面兩字 03/16 01:34
26F:→ tp6fu0cj84:就算他自介上是那樣打,似乎還不足 03/16 01:34
27F:→ tp6fu0cj84:不知道各位高手看法如何 03/16 01:34
28F:→ tomchow76:to NVK:何謂「讓人聯想」?這是充滿主觀性的不確定用語 03/16 09:20
29F:→ tomchow76:吾人在網路上出言侮辱,事後可以用不曾聯想對方是人逃罪? 03/16 09:21
30F:→ tomchow76:今天我在網路上使用虛擬id,有人針對我這個id攻擊,我只需 03/16 09:21
31F:→ tomchow76:要能舉證該id為我所擁有,蒐證之後便可以提告,根本沒有讓 03/16 09:21
32F:→ tomchow76:人聯想的必要,該id和真實身分有無直接關聯亦不重要,如果 03/16 09:21
33F:→ tomchow76:你還有其他想法,何不舉實例來討論? 03/16 09:21
34F:→ NVK:就提告來說,你的確只要蒐證有人攻擊你的id就能告. 03/16 22:23
35F:→ NVK:我只在意這方面的實際案例除了C桑分享的兩款以外,還有無更多, 03/16 22:24
36F:→ NVK:是否已成慣例. 因為虛擬id<=>真實身分在不少相關討論中,都有把 03/16 22:25
37F:→ NVK:虛擬id需令此虛擬空間之瀏覽者,得以透過此空間任何資訊,推測 03/16 22:27
38F:→ NVK:該id指向某真實身分,方能構成有力的犯罪基礎. 03/16 22:28
39F:→ NVK:此外,我覺得你誤會我的著眼點. 我指的"讓人聯想"並非你所解讀 03/16 22:30
40F:→ NVK:的"是否聯想對方是人"這點. 而是,某id在網路上被公然污辱,若 03/16 22:32
41F:→ NVK:旁人無法從此網路空間之所有資訊(不限於攻擊者的發話內容,也包 03/16 22:33
42F:→ NVK:括其他資訊) 在"正常聯想下"推測出被攻擊id之真實身分,那是否 03/16 22:34
43F:→ NVK:污辱者依然違法? 請注意,我對此也有疑惑,並無定見,別太敏感 :) 03/16 22:40
44F:→ NVK:to tom桑. 以下是我搜尋到的某些例子: 03/16 22:49
48F:→ NVK:(兩則是同件事,f4女網路罵人. 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 03/16 23:12
49F:→ NVK:懶的再舉了,總之我覺得目前的觀點是 "看判你的法官怎麼想" 03/16 23:13
50F:→ NVK:就我的例子來說,你所謂的"id和真實身分有無直接關聯亦不重要" 03/16 23:14
51F:→ NVK:個人認為只能算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定論. 那麼,您的想法呢? 03/16 23:16
52F:→ NVK:希望除了武斷與不友善的語氣之外,你"也"能提出已成定論的理由~ 03/16 23:20
53F:→ tomchow76:我不懂為何一定非要推測出虛擬id的真實身份才能具有所謂 03/17 16:04
54F:→ tomchow76:的犯罪基礎?一般人會沒來由的對一個id亂罵嗎?虛擬id不就 03/17 16:04
55F:→ tomchow76:是網路世界中的代號,就如同姓名是真實世界中的代號,網路 03/17 16:05
56F:→ tomchow76:世界是一個虛擬的社群關係,如同真實世界中人與人間的交 03/17 16:06
57F:→ tomchow76:流互動,如果指名道姓的罵會貶損人格特質和社會地位,對id 03/17 16:06
58F:→ tomchow76:罵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嗎?重點是在於被害人有沒有受侮辱 03/17 16:07
59F:→ tomchow76:的感覺,行為人有沒有侮辱別人的故意吧?現在國家司法實務 03/17 16:08
60F:→ tomchow76:多針對id侮辱然後被判刑的案例,以你的例子板院97簡5064 03/17 16:09
61F:→ tomchow76:便是無指出真實身份,對虛擬帳號侮辱而判決成立的案件。 03/17 16:09
62F:→ tomchow76:後來我發現本板#1BNUp14u的文章其實已討論過你的問題了~ 03/17 16:11
63F:→ tomchow76:我想我所能回答你的差不多就這樣 剩下的請你另請高明囉! 03/17 16:11
64F:→ tomchow76:PS:我的發言應該沒有不友善吧@@ 假如說有造成你的不適 03/17 16:12
65F:→ tomchow76:本人在此先向您致歉~ <(_ _)>''' 03/17 16:12
66F:→ NVK:我們真的沒有交集...你依舊沒搞懂我的意思. 03/17 17:56
67F:→ NVK:我的疑惑不在於我對虛擬id是否有人格權,名譽權等法益有"定見" 03/17 17:57
68F:→ NVK:恰好相反的是,我想知道這方面有無"定論". 我發問並不期待指定 03/17 17:58
69F:→ NVK:版友能回應我. 但你第一次對我的推文回應,語意頗為武斷.並要求 03/17 17:59
70F:→ NVK:我"還有意見的話,就提出實例" 這感覺讓人覺得你並非真的對自己 03/17 18:00
71F:→ NVK:所言有依據,更重要的是,你若有瀏覽我提供的連結(或自己google) 03/17 18:01
72F:→ NVK:便應該知道關於"虛擬id是否具有人格法益"這點,目前雖有判例, 03/17 18:01
73F:→ NVK:但無定論.不少同為律師之評論者亦認為尚不存在,故我才說看法官 03/17 18:02
74F:→ NVK:以我提供的f4女星網路污辱版友兩則link為例,她在刑事上就無罪. 03/17 18:03
75F:→ NVK:但我們能用一則兩則,或多則判例來否定或肯定什麼嗎? 03/17 18:04
76F:→ NVK:我認為還不能.至少目前這方面並沒有定論. 這是我的觀察,而你 03/17 18:05
77F:→ NVK:最初回應的肯定語氣並不能反駁此觀察. 我只想提出這點而已. 03/17 18:05
78F:→ NVK:---此外,您所言的#1BNUp14u這篇文章,我早看過了(還推文參與哩) 03/17 18:08
79F:→ NVK:而這篇文章直到最後都沒有提出定論,並且多數版友也認為虛擬id 03/17 18:08
80F:→ NVK:是否應擴大延伸至具備人格法益,存在灰色地帶. 還是你只看最後 03/17 18:09
81F:→ NVK:一位c版友的回覆呢? (他也只是認為"該"擴大而已,而非已擴大) 03/17 18:10
82F:→ NVK:至於您的發言,只能說我對一個似乎也沒提出證據以支持其定論的 03/17 18:13
83F:→ NVK:版友,對我說"還有意見的話,就提出實例". 感到有些不適罷了 :( 03/17 18:14
84F:→ NVK:ps:雖然如此,在找資料過程中,更讓我確定了這方面處於"未定論" 03/17 19:54
85F:→ NVK:狀態.如果沒有你的相激,我將無法有此理解,故依然想和您說聲謝~ 03/17 19:56
86F:推 hoboks:目前有判例? 03/18 22:01
87F:→ NVK:有. 可參閱上述推文中的link. 不過並不清楚一點就是,那些判例 03/19 01:12
88F:→ NVK:中,虛擬id<=>現實身分的聯繫程度到哪. 之前著名的是某人在 03/19 01:13
89F:→ NVK:蕃薯藤撰文對王建民提出建議,三位球迷觀文後不滿,對此人(id) 03/19 01:14
90F:→ NVK:在網路上公然污辱. 被判刑確定,但得到緩刑. 我找不到的是,原告 03/19 01:15
91F:→ NVK:最初在蕃薯藤此網上發文,點選id是否可看到原告真實資料,或是 03/19 01:16
92F:→ NVK:此原告是否在該網為著名寫手,而使得其id具有相當程度聯繫. 03/19 01:16
94F:→ NVK:附帶一提,這篇判例同時對於之前另外某篇討論,"如何判定悔意" 03/19 01:18
95F:→ NVK:有所涉及. 注意此案中,法官是如何感受三名被告的"悔意" XD 03/19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