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p6fu0cj84 (狂)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网路游戏中文字是否足以构成毁谤或是公然污辱
时间Mon Mar 15 03:24:26 2010
小弟最近常在玩一款网页游戏,车肥羊三国
我在游戏中的ID:轩辕沐华
因故在游戏内与玩家起冲突
而後出现一位玩家创造新角色
然後将角色名称取名为:轩辕是条狗
并且在自我介绍上打上轩辕沐华是我本尊
像这样的言语能够算是构成毁谤或是公然污辱之类的吗?
如果可以的话,我应该从什麽样的管道去提出告诉会比较妥当?
附上游戏画面我及对方玩家自介的撷图:
http://now.to/680h
http://now.to/680g
我知道想要去找这种游戏中的玩家
似乎是一件很无聊又浪费时间的事情
但是牵扯的部分太多,我纯粹只是想讨个公道
还请各位高手给点建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5.23.81
1F:推 orangevodka:公然侮辱会比较妥当 03/15 03:29
2F:→ tp6fu0cj84:那这部分如果真的要提告,我应该从哪个管道 03/15 03:31
3F:→ tp6fu0cj84:除了请官方给对方资料外 03/15 03:31
4F:推 ChrisBear:公然侮辱没问题 实务上认为游戏名称为个人名誉之延伸 03/15 07:08
5F:→ ChrisBear:污辱游戏中游戏名称或代号等同污辱真实玩家之名誉 03/15 07:08
6F:推 ChrisBear:士院98,审易,1216 板院97,易,1064 二判决可参考 03/15 07:14
7F:→ tp6fu0cj84:那想再请问,我要提告的话,是要到警察局去报案? 03/15 11:33
8F:推 NVK:如游戏id为个人名誉之延伸,那网路空间上的虚拟id是否比照办理? 03/15 14:09
9F:推 tomchow76:楼上 如果虚拟ID可以推定确知为特定人士当然可以告~ 03/15 15:07
10F:→ tomchow76:在PTT上面骂人都可以告了 更何况PTT的帐号都是虚拟ID~ 03/15 15:08
11F:→ tomchow76:追查虚拟ID根本不难 只要请警方查网路IP就可以了... 03/15 15:09
12F:→ tp6fu0cj84:所以说,如果我要提告,就到警察局报案这样? 03/15 15:15
13F:→ NVK:to tomchow76:1.我所在意的是,若虚拟id无法让人联想其真实身分 03/15 18:52
14F:→ NVK:之状态. 这样告的成吗 2.你指的ptt上面骂人都可以告了,是基於 03/15 18:52
15F:→ NVK:ptt上面"骂一个无法联想到被骂者id与其真实身分,告发成立" 03/15 18:53
16F:→ NVK:这样的案例分享,还是说因为那些告成的例子中,文章内或辱骂词语 03/15 18:54
17F:→ NVK:包含了对被骂者ID与真实身分之联系线索,才成立. 这有所不同 03/15 18:54
18F:→ NVK:3.我知道警方有能力查虚拟id,对此并没有过怀疑. 03/15 18:56
19F:→ NVK:4.ChrisBear所分享的案例似乎是,即令id <=> 真实身分 ,不产生 03/15 18:56
20F:→ NVK:联系,id本身亦存在"个人法益". 故,污辱虚拟id照样有可能成罪, 03/15 18:58
21F:→ NVK:即使此id不与任何真实对象产生联系.我所关注的是这方面的实务. 03/15 18:59
22F:→ NVK:忘了跟原PO说,对. 携带证据到警局报案即可. 03/15 22:58
23F:→ tp6fu0cj84:好的~非常感谢各位建议 03/16 01:33
24F:→ tp6fu0cj84:不过今天跟朋友谈~他说那样的ID还不足以构成污辱 03/16 01:34
25F:→ tp6fu0cj84:因为并没有直接写明我ID~而是省略後面两字 03/16 01:34
26F:→ tp6fu0cj84:就算他自介上是那样打,似乎还不足 03/16 01:34
27F:→ tp6fu0cj84:不知道各位高手看法如何 03/16 01:34
28F:→ tomchow76:to NVK:何谓「让人联想」?这是充满主观性的不确定用语 03/16 09:20
29F:→ tomchow76:吾人在网路上出言侮辱,事後可以用不曾联想对方是人逃罪? 03/16 09:21
30F:→ tomchow76:今天我在网路上使用虚拟id,有人针对我这个id攻击,我只需 03/16 09:21
31F:→ tomchow76:要能举证该id为我所拥有,蒐证之後便可以提告,根本没有让 03/16 09:21
32F:→ tomchow76:人联想的必要,该id和真实身分有无直接关联亦不重要,如果 03/16 09:21
33F:→ tomchow76:你还有其他想法,何不举实例来讨论? 03/16 09:21
34F:→ NVK:就提告来说,你的确只要蒐证有人攻击你的id就能告. 03/16 22:23
35F:→ NVK:我只在意这方面的实际案例除了C桑分享的两款以外,还有无更多, 03/16 22:24
36F:→ NVK:是否已成惯例. 因为虚拟id<=>真实身分在不少相关讨论中,都有把 03/16 22:25
37F:→ NVK:虚拟id需令此虚拟空间之浏览者,得以透过此空间任何资讯,推测 03/16 22:27
38F:→ NVK:该id指向某真实身分,方能构成有力的犯罪基础. 03/16 22:28
39F:→ NVK:此外,我觉得你误会我的着眼点. 我指的"让人联想"并非你所解读 03/16 22:30
40F:→ NVK:的"是否联想对方是人"这点. 而是,某id在网路上被公然污辱,若 03/16 22:32
41F:→ NVK:旁人无法从此网路空间之所有资讯(不限於攻击者的发话内容,也包 03/16 22:33
42F:→ NVK:括其他资讯) 在"正常联想下"推测出被攻击id之真实身分,那是否 03/16 22:34
43F:→ NVK:污辱者依然违法? 请注意,我对此也有疑惑,并无定见,别太敏感 :) 03/16 22:40
44F:→ NVK:to tom桑. 以下是我搜寻到的某些例子: 03/16 22:49
48F:→ NVK:(两则是同件事,f4女网路骂人. 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 03/16 23:12
49F:→ NVK:懒的再举了,总之我觉得目前的观点是 "看判你的法官怎麽想" 03/16 23:13
50F:→ NVK:就我的例子来说,你所谓的"id和真实身分有无直接关联亦不重要" 03/16 23:14
51F:→ NVK:个人认为只能算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定论. 那麽,您的想法呢? 03/16 23:16
52F:→ NVK:希望除了武断与不友善的语气之外,你"也"能提出已成定论的理由~ 03/16 23:20
53F:→ tomchow76:我不懂为何一定非要推测出虚拟id的真实身份才能具有所谓 03/17 16:04
54F:→ tomchow76:的犯罪基础?一般人会没来由的对一个id乱骂吗?虚拟id不就 03/17 16:04
55F:→ tomchow76:是网路世界中的代号,就如同姓名是真实世界中的代号,网路 03/17 16:05
56F:→ tomchow76:世界是一个虚拟的社群关系,如同真实世界中人与人间的交 03/17 16:06
57F:→ tomchow76:流互动,如果指名道姓的骂会贬损人格特质和社会地位,对id 03/17 16:06
58F:→ tomchow76:骂就不会构成公然侮辱吗?重点是在於被害人有没有受侮辱 03/17 16:07
59F:→ tomchow76:的感觉,行为人有没有侮辱别人的故意吧?现在国家司法实务 03/17 16:08
60F:→ tomchow76:多针对id侮辱然後被判刑的案例,以你的例子板院97简5064 03/17 16:09
61F:→ tomchow76:便是无指出真实身份,对虚拟帐号侮辱而判决成立的案件。 03/17 16:09
62F:→ tomchow76:後来我发现本板#1BNUp14u的文章其实已讨论过你的问题了~ 03/17 16:11
63F:→ tomchow76:我想我所能回答你的差不多就这样 剩下的请你另请高明罗! 03/17 16:11
64F:→ tomchow76:PS:我的发言应该没有不友善吧@@ 假如说有造成你的不适 03/17 16:12
65F:→ tomchow76:本人在此先向您致歉~ <(_ _)>''' 03/17 16:12
66F:→ NVK:我们真的没有交集...你依旧没搞懂我的意思. 03/17 17:56
67F:→ NVK:我的疑惑不在於我对虚拟id是否有人格权,名誉权等法益有"定见" 03/17 17:57
68F:→ NVK:恰好相反的是,我想知道这方面有无"定论". 我发问并不期待指定 03/17 17:58
69F:→ NVK:版友能回应我. 但你第一次对我的推文回应,语意颇为武断.并要求 03/17 17:59
70F:→ NVK:我"还有意见的话,就提出实例" 这感觉让人觉得你并非真的对自己 03/17 18:00
71F:→ NVK:所言有依据,更重要的是,你若有浏览我提供的连结(或自己google) 03/17 18:01
72F:→ NVK:便应该知道关於"虚拟id是否具有人格法益"这点,目前虽有判例, 03/17 18:01
73F:→ NVK:但无定论.不少同为律师之评论者亦认为尚不存在,故我才说看法官 03/17 18:02
74F:→ NVK:以我提供的f4女星网路污辱版友两则link为例,她在刑事上就无罪. 03/17 18:03
75F:→ NVK:但我们能用一则两则,或多则判例来否定或肯定什麽吗? 03/17 18:04
76F:→ NVK:我认为还不能.至少目前这方面并没有定论. 这是我的观察,而你 03/17 18:05
77F:→ NVK:最初回应的肯定语气并不能反驳此观察. 我只想提出这点而已. 03/17 18:05
78F:→ NVK:---此外,您所言的#1BNUp14u这篇文章,我早看过了(还推文参与哩) 03/17 18:08
79F:→ NVK:而这篇文章直到最後都没有提出定论,并且多数版友也认为虚拟id 03/17 18:08
80F:→ NVK:是否应扩大延伸至具备人格法益,存在灰色地带. 还是你只看最後 03/17 18:09
81F:→ NVK:一位c版友的回覆呢? (他也只是认为"该"扩大而已,而非已扩大) 03/17 18:10
82F:→ NVK:至於您的发言,只能说我对一个似乎也没提出证据以支持其定论的 03/17 18:13
83F:→ NVK:版友,对我说"还有意见的话,就提出实例". 感到有些不适罢了 :( 03/17 18:14
84F:→ NVK:ps:虽然如此,在找资料过程中,更让我确定了这方面处於"未定论" 03/17 19:54
85F:→ NVK:状态.如果没有你的相激,我将无法有此理解,故依然想和您说声谢~ 03/17 19:56
86F:推 hoboks:目前有判例? 03/18 22:01
87F:→ NVK:有. 可参阅上述推文中的link. 不过并不清楚一点就是,那些判例 03/19 01:12
88F:→ NVK:中,虚拟id<=>现实身分的联系程度到哪. 之前着名的是某人在 03/19 01:13
89F:→ NVK:蕃薯藤撰文对王建民提出建议,三位球迷观文後不满,对此人(id) 03/19 01:14
90F:→ NVK:在网路上公然污辱. 被判刑确定,但得到缓刑. 我找不到的是,原告 03/19 01:15
91F:→ NVK:最初在蕃薯藤此网上发文,点选id是否可看到原告真实资料,或是 03/19 01:16
92F:→ NVK:此原告是否在该网为着名写手,而使得其id具有相当程度联系. 03/19 01:16
94F:→ NVK:附带一提,这篇判例同时对於之前另外某篇讨论,"如何判定悔意" 03/19 01:18
95F:→ NVK:有所涉及. 注意此案中,法官是如何感受三名被告的"悔意" XD 03/19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