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z660 (黑...直到不被看見)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離職問題
時間Thu Mar 11 00:36:30 2010
各位法律先進大家好。
有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
就是如果關於在試用期之間要自願離職的相關規定與法則。
內容如下:
小弟的女友日前至一間診所就職,
就職當天由於繁瑣事情太多,所以簽署了一份契約,
契約內容大概是說:
『離職前必須完成交接,才算離職,未完成則不給薪。』
這是記的比較清楚的內容,
還有,這份契約是一月一簽。
然後,其所有人提到,第一個月為試用期,之後再看表現予以調薪。
那想請教各位,如果三月一日上班,今日已經有向所有人提出口頭離職,
是否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未滿三個月,可在當天離職?
這樣是否與契約有所牴觸?
還是要乖乖遵守?
還是這條法規是規定在非契約勞工者身上??
煩請各位法律先進指教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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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uh7807:五樓連阿罵都不放過 08/01 22:16
2F:→ DearDaniel:蓋!08/01 22:17
3F:→ DearDaniel:蓋!08/01 22:17
4F:→ DearDaniel:蓋!08/01 22:17
5F:推 jrxcombine:五樓都馬千人斬起跳08/01 22:17
6F:→ jrxcombine:更..........08/0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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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25.45
7F:→ enterpirse:要看醫療院所在不在勞基法限制行業內?如果沒有應以合約 03/11 08:42
8F:→ enterpirse:為準 03/11 08:42
9F:→ bz660:謝謝樓上的回答,我剛已經查過了。醫療保健服務業是適用 03/11 08:54
10F:→ bz660:勞基法的。 03/11 08:54
11F:→ bz660:那可否請教一下我文中所指的問題呢??因為我真的很疑惑 03/11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