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l1983 (ill1983)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腳踏車與摩拖車擦撞
時間Wed Mar 10 00:36:36 2010
腳踏車車禍事故:
案發地點: 在雙向道內側
車種: 腳踏車 /一般重型機車
雙方損失:腳踏車 跟腳踏車車主(16~18歲) 無外傷
摩拖車修理費用:$3K / 摩拖車車主(成年)尾骨挫傷(醫師證明)
案發過程: 腳踏車於外線道提前左轉,在內道雙黃線與後方摩托車擦撞。
示意圖: 打X部分為車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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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踏車行進方向)
//
V <===(摩托車行進方向)
===雙黃線=========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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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 腳踏車在沒有紅綠燈、沒有待轉格、沒有斑馬線的十字路口該如何左轉?
(參考法規寫的似乎不是很完整)
問題二 : 對方是警察的兒子,在電話討論中對方有提到他是警察
他要我們包紅包給他兒子壓驚,這一點有相關法規可以提訴嗎?
問題三: 我有朋友建議我們可以用受傷這點提出對方過失傷害罪
以刑逼民,這招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備註:1 腳踏車在過馬路時應遵守的法規如附件 (第三章 第73條 一 ~ 四項)
參考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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