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l1983 (ill1983)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脚踏车与摩拖车擦撞
时间Wed Mar 10 00:36:36 2010
脚踏车车祸事故:
案发地点: 在双向道内侧
车种: 脚踏车 /一般重型机车
双方损失:脚踏车 跟脚踏车车主(16~18岁) 无外伤
摩拖车修理费用:$3K / 摩拖车车主(成年)尾骨挫伤(医师证明)
案发过程: 脚踏车於外线道提前左转,在内道双黄线与後方摩托车擦撞。
示意图: 打X部分为车祸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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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踏车行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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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摩托车行进方向)
===双黄线=========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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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 脚踏车在没有红绿灯、没有待转格、没有斑马线的十字路口该如何左转?
(参考法规写的似乎不是很完整)
问题二 : 对方是警察的儿子,在电话讨论中对方有提到他是警察
他要我们包红包给他儿子压惊,这一点有相关法规可以提诉吗?
问题三: 我有朋友建议我们可以用受伤这点提出对方过失伤害罪
以刑逼民,这招有什麽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备注:1 脚踏车在过马路时应遵守的法规如附件 (第三章 第73条 一 ~ 四项)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章
第 73 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五、有灯光设备而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第 74 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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