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ggamer (wcgg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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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養父母死亡如何確認收養無效
時間Sat Mar 6 07:36:32 2010
事實經過:
我外公養父母及本生父母皆已死亡,而其餘養父母之子女皆無往來數十年
,而司法事務官認為我外公於言詞辯論時謂:「當初並無收養之意思表示,
而是寄居當學徒等語。」認為並不符合民法1080-1條規定,應提起確認收養
無效之訴。
問題:
當事人確認終止收養無效之訴原則上應以養父母為被告,今養父母死亡、養
父母之其餘子女皆與其並無往來,試問應以何者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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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3.202
1F:→ twsakura:民法有規定收養的實質跟形式要件 無效不是司事官說了算吧 03/06 16:36
2F:推 chihchien:最高法院96年第1次民庭總會決議是採一方死亡就不能提起 03/06 16:48
3F:→ chihchien:確認收養無效之訴哦 所以可能還是要回歸當初法院有無認 03/06 16:49
4F:→ chihchien:可收養來判斷 03/06 16:49
5F:→ chihchien:提醒一下 沒有確認終止收養無效之訴 你應該是指確認收養 03/06 16:52
6F:→ chihchien:之訴吧 如果當初的收養不具法定要件 即為收養無效 03/06 16:54
7F:推 chihchien:不生是否得為終止的問題 至於如果有經過戶政機關登記的 03/06 16:58
8F:→ chihchien:話 似乎就比較麻煩一點 03/06 16:59
9F:→ chihchien:第6行少打無效 應該是 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03/06 17:00
10F:→ Eventis:但是那個決議是指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非當事人. 03/06 19:48
11F:→ Eventis:前段部份"按收養無效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後段部份"自 03/06 19:49
12F:→ Eventis:不容任由*第三人*提起該訴訟" 03/06 19:49
13F:推 chihchien:sorry我沒有注意 那請問本件當事人可以提起嗎 @ @a 03/07 17:17
14F:→ Eventis:其實想不出有適格的當事人Orz 03/07 20:46
15F:→ Eventis:由其它人被訴,就收養關係來看都非常的詭異Orz.... 03/07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