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ggamer (wcgg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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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养父母死亡如何确认收养无效
时间Sat Mar 6 07:36:32 2010
事实经过:
我外公养父母及本生父母皆已死亡,而其余养父母之子女皆无往来数十年
,而司法事务官认为我外公於言词辩论时谓:「当初并无收养之意思表示,
而是寄居当学徒等语。」认为并不符合民法1080-1条规定,应提起确认收养
无效之诉。
问题:
当事人确认终止收养无效之诉原则上应以养父母为被告,今养父母死亡、养
父母之其余子女皆与其并无往来,试问应以何者为被告?当事人适格即无欠缺
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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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3.202
1F:→ twsakura:民法有规定收养的实质跟形式要件 无效不是司事官说了算吧 03/06 16:36
2F:推 chihchien:最高法院96年第1次民庭总会决议是采一方死亡就不能提起 03/06 16:48
3F:→ chihchien:确认收养无效之诉哦 所以可能还是要回归当初法院有无认 03/06 16:49
4F:→ chihchien:可收养来判断 03/06 16:49
5F:→ chihchien:提醒一下 没有确认终止收养无效之诉 你应该是指确认收养 03/06 16:52
6F:→ chihchien:之诉吧 如果当初的收养不具法定要件 即为收养无效 03/06 16:54
7F:推 chihchien:不生是否得为终止的问题 至於如果有经过户政机关登记的 03/06 16:58
8F:→ chihchien:话 似乎就比较麻烦一点 03/06 16:59
9F:→ chihchien:第6行少打无效 应该是 确认收养无效之诉 03/06 17:00
10F:→ Eventis:但是那个决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非当事人. 03/06 19:48
11F:→ Eventis:前段部份"按收养无效之诉,由*第三人*起诉者";後段部份"自 03/06 19:49
12F:→ Eventis:不容任由*第三人*提起该诉讼" 03/06 19:49
13F:推 chihchien:sorry我没有注意 那请问本件当事人可以提起吗 @ @a 03/07 17:17
14F:→ Eventis:其实想不出有适格的当事人Orz 03/07 20:46
15F:→ Eventis:由其它人被诉,就收养关系来看都非常的诡异Orz.... 03/07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