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ka (吃狗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民法撤銷權之規定
時間Thu Mar 4 18:54:13 2010
民法244條第三項規定:以特定物為給付標的之債權不適用前兩項關於撤銷權之規定,
但我的老師今天上課時舉了一個例子讓我覺得有些困惑,
A與B簽訂買賣契約,以100萬元向B購買一隻豬,B卻以無償贈與方式將其交付與C,
老師說雖依244第三項規定,以這隻豬為給付特定物時無行使撤銷權之餘地,
但A也因此取得對B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且可另闢蹊徑主張:B之贈與行為有害自己對B享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請求權,
我當下聽完後有些愣住,沒來得及細問,也不太敢質疑老師說的
但總覺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跟本條規定有些風馬牛不相及,
不過也可能是我當時愣了好一會,沒聽清楚勞師講的而產生的轉述錯誤,
總之還請板上前輩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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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5
1F:→ Eventis:關鍵在244III的"僅"有害於. 03/05 00:18
2F:→ Eventis:也就是本來如果將特定物處分,此時因為構成主觀不能,依民法 03/05 00:20
3F:→ Eventis:226I,得對相對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對 03/05 00:20
4F:→ Eventis:方將財產處分的行為進一步造成其財產的縮減使得連帶無法清 03/05 00:21
5F:→ Eventis:償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債權時,這就不是"僅"有害於以給付 03/05 00:21
6F:→ Eventis: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則第三項的排除規定在此時便不能適用. 03/05 00:22
7F:→ Eventis:舉實例來說,如果一個沒錢但手上僅有一個房子的王八蛋,跟你 03/05 00:22
8F:→ Eventis:賣出他名下唯一的財產也就是房子+地之後,拿了錢又將房子跟 03/05 00:23
9F:→ Eventis:地贈與出去,請問這時候得否撤銷其贈與行為? 03/05 00:23
10F:→ Eventis:也就是說,在此時應該是讓當事人在撤銷權神功護體下成功抵 03/05 00:32
11F:→ Eventis:擋債務人使出詐害債權九九神功的攻擊,而保全其債權;又或者 03/05 00:33
12F:→ Eventis:此時只能送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回家擦眼淚0.0? 03/05 00:33
13F:→ Eventis:而比較另一個僅有害於特定物之債而不得撤銷的例子就是二重 03/05 00:38
14F:→ Eventis:買賣,今天王八蛋以100萬元賣你房子,但在交付並移轉所有權 03/05 00:39
15F:→ Eventis:前,又覓得另一賣家以150萬元賣出並即為交付與所有權移轉登 03/05 00:40
16F:→ Eventis:記,依所定計畫,本來你已預定以120萬元轉售本件房屋於第三 03/05 00:41
17F:→ Eventis:人,則此時僅得請求所失利益20萬元,而不得撤銷其處分. 03/05 00:41
18F:→ Eventis: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謂:"於給付特定物為標 03/05 00:54
19F:→ Eventis:的債權(特定債權)之履行被侵害,而得轉換為損害賠償之債 03/05 00:54
20F:→ Eventis:,倘債務人之資力不足賠償損害時,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 03/05 00:54
21F:→ Eventis: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 03/05 00:55
22F:→ Eventis:條之撤銷權。"即陳述此一見解. 03/0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