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ka (吃狗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民法撤销权之规定
时间Thu Mar 4 18:54:13 2010
民法244条第三项规定: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之债权不适用前两项关於撤销权之规定,
但我的老师今天上课时举了一个例子让我觉得有些困惑,
A与B签订买卖契约,以100万元向B购买一只猪,B却以无偿赠与方式将其交付与C,
老师说虽依244第三项规定,以这只猪为给付特定物时无行使撤销权之余地,
但A也因此取得对B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且可另辟蹊径主张:B之赠与行为有害自己对B享有之债务不履行损害请求权,
我当下听完後有些愣住,没来得及细问,也不太敢质疑老师说的
但总觉得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跟本条规定有些风马牛不相及,
不过也可能是我当时愣了好一会,没听清楚劳师讲的而产生的转述错误,
总之还请板上前辈为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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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5
1F:→ Eventis:关键在244III的"仅"有害於. 03/05 00:18
2F:→ Eventis:也就是本来如果将特定物处分,此时因为构成主观不能,依民法 03/05 00:20
3F:→ Eventis:226I,得对相对人主张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对 03/05 00:20
4F:→ Eventis:方将财产处分的行为进一步造成其财产的缩减使得连带无法清 03/05 00:21
5F:→ Eventis: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债权时,这就不是"仅"有害於以给付 03/05 00:21
6F:→ Eventis: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则第三项的排除规定在此时便不能适用. 03/05 00:22
7F:→ Eventis:举实例来说,如果一个没钱但手上仅有一个房子的王八蛋,跟你 03/05 00:22
8F:→ Eventis:卖出他名下唯一的财产也就是房子+地之後,拿了钱又将房子跟 03/05 00:23
9F:→ Eventis:地赠与出去,请问这时候得否撤销其赠与行为? 03/05 00:23
10F:→ Eventis:也就是说,在此时应该是让当事人在撤销权神功护体下成功抵 03/05 00:32
11F:→ Eventis:挡债务人使出诈害债权九九神功的攻击,而保全其债权;又或者 03/05 00:33
12F:→ Eventis:此时只能送给债权人一张债权凭证回家擦眼泪0.0? 03/05 00:33
13F:→ Eventis:而比较另一个仅有害於特定物之债而不得撤销的例子就是二重 03/05 00:38
14F:→ Eventis:买卖,今天王八蛋以100万元卖你房子,但在交付并移转所有权 03/05 00:39
15F:→ Eventis:前,又觅得另一卖家以150万元卖出并即为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登 03/05 00:40
16F:→ Eventis:记,依所定计画,本来你已预定以120万元转售本件房屋於第三 03/05 00:41
17F:→ Eventis:人,则此时仅得请求所失利益20万元,而不得撤销其处分. 03/05 00:41
18F:→ Eventis: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谓:"於给付特定物为标 03/05 00:54
19F:→ Eventis:的债权(特定债权)之履行被侵害,而得转换为损害赔偿之债 03/05 00:54
20F:→ Eventis:,倘债务人之资力不足赔偿损害时,仍属债权之共同担保减少 03/05 00:54
21F:→ Eventis:而害及全体债权人之利益,债权人自得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 03/05 00:55
22F:→ Eventis:条之撤销权。"即陈述此一见解. 03/0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