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ris19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
時間Sun Feb 28 16:28:11 2010
在99年1月時立院已三讀通過
如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
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二年而「情節重大」者,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由於十幾年前 朋友的爸爸不務正業 沒有盡責為人父的義務
而且還將尚有貸款的房子抵押借款後離婚走人
只有媽媽一人獨力扛起房貸借款與扶養2個小孩的責任
所以朋友現在害怕 以後爸爸會回來告朋友惡意遺棄
請問是否可依據新修正的法條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如果可以 大致上的程序又該如何辦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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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18
1F:推 Augusta:不要擔心啦,等發生了來抗辯就好了。 02/28 19:45
2F:→ Augusta:這也沒什麼法定先行程序可言。 02/28 19:46
3F:→ Augusta:頂多是平時留心保存父親沒有善盡教養責任而走人的人證物證 02/28 19:47
4F:→ Augusta:然後可以理直氣壯地上法院(若對方提告的話) 02/28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