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123)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廢死與警員執勤
時間Sat Feb 27 14:53:31 2010
如果說國家沒有權利侵犯生命權,
那麼法官代表國家公權力
必需依照這個原因而不能判決死刑,
為什麼一個警察同樣是代表國家公權力
卻可以在執勤時格斃嫌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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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9.38.197
1F:推 chihho1628:法理不同 格斃並非基於公權力 你也可以 02/27 16:00
2F:推 hoboks:我也可以詛咒我的敵人死 科科 這是法律不處罰的行為 02/27 16:25
3F:→ hoboks:那你要順便發問 為何我可以詛咒嘛? 02/27 16:25
4F:→ hoboks:而且我的敵人如果也賭爛我 要殺我的時候 我也可以幹掉他喔 02/27 16:25
5F:→ hoboks:同樣刑法也接受我這種幹掉他的行為 我沒公權力都可以這樣做 02/27 16:26
6F:→ hoboks:警察有公權力難道很嚴重嘛? 粉過份嘛? 02/27 16:26
7F:→ meblessme: 台灣防衛殺人不都是判過當嗎? 02/27 17:52
8F:→ rock0807:台灣保障被告權益比被害人多 很意外嗎 02/27 18:05
9F:→ rock0807:要幹掉嫌犯也要符合比例原則 只是實務上很難掌握 02/27 18:07
10F:推 ganbaday:歹徒都拿槍朝著你連發了,警察還不准殺他,誰要當警察?? 02/27 18:27
11F:→ Eventis:沒有"都",如97台上3538就是無罪的例子. 02/27 21:35
12F:→ Eventis:判斷的標準也交代得很清楚,"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 02/27 21:37
13F:→ Eventis: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 02/27 21:37
14F:→ Eventis: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 02/27 21:38
15F:→ Eventis: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02/27 21:38
16F:→ Eventis:被告...已經身處生死一線間,此時又再面臨...奪刀繼續追殺 02/27 21:39
17F:→ Eventis:之威脅,是傾其全力阻止鄭盈堂再行奪刀繼續逞凶,顯有必要 02/27 21:39
18F:→ Eventis:...不能以事後冷靜之分析,認為被告仍可有其他之選擇而指 02/27 21:40
19F:→ Eventis:被告防衛過當,於法自屬有據。" 02/27 21:40
20F:→ Eventis:只不過是殺人的法益侵害程度很高,就算真的可以阻卻違法,法 02/27 21:42
21F:→ Eventis:院也是審慎再審慎,發回再發回Orz 02/27 21:42
22F:推 lighthouse:這兩個議題扯在一起 有若張飛戰鳳飛飛 沾個飛字就戰了 02/27 23:10
23F:→ epoche:通常是張飛戰岳飛啦!若是張飛跟鳳飛飛的話...... 02/27 23:25
24F:→ Okawa:原PO讓我想起一位名為城市男性的勇者 02/28 00:36
25F:推 JackeyChen:張飛戰鳳飛飛 XD 原po第一個假定就錯誤了,誰說國家沒 02/28 09:18
26F:→ JackeyChen:權力侵犯生命體 死刑現在並沒有被廢除,司法單位不是不 02/28 09:19
27F:→ JackeyChen:執行死刑 是自以為檢察機關首長的法務部長不簽字 02/28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