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123)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废死与警员执勤
时间Sat Feb 27 14:53:31 2010
如果说国家没有权利侵犯生命权,
那麽法官代表国家公权力
必需依照这个原因而不能判决死刑,
为什麽一个警察同样是代表国家公权力
却可以在执勤时格毙嫌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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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9.38.197
1F:推 chihho1628:法理不同 格毙并非基於公权力 你也可以 02/27 16:00
2F:推 hoboks:我也可以诅咒我的敌人死 科科 这是法律不处罚的行为 02/27 16:25
3F:→ hoboks:那你要顺便发问 为何我可以诅咒嘛? 02/27 16:25
4F:→ hoboks:而且我的敌人如果也赌烂我 要杀我的时候 我也可以干掉他喔 02/27 16:25
5F:→ hoboks:同样刑法也接受我这种干掉他的行为 我没公权力都可以这样做 02/27 16:26
6F:→ hoboks:警察有公权力难道很严重嘛? 粉过份嘛? 02/27 16:26
7F:→ meblessme: 台湾防卫杀人不都是判过当吗? 02/27 17:52
8F:→ rock0807:台湾保障被告权益比被害人多 很意外吗 02/27 18:05
9F:→ rock0807:要干掉嫌犯也要符合比例原则 只是实务上很难掌握 02/27 18:07
10F:推 ganbaday:歹徒都拿枪朝着你连发了,警察还不准杀他,谁要当警察?? 02/27 18:27
11F:→ Eventis:没有"都",如97台上3538就是无罪的例子. 02/27 21:35
12F:→ Eventis:判断的标准也交代得很清楚,"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超越必要 02/27 21:37
13F:→ Eventis:之程度而言,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须就实施之情节 02/27 21:37
14F:→ Eventis:而为判断,即应就不法侵害者之攻击方法与其缓急情势,由客 02/27 21:38
15F:→ Eventis:观上审察防卫权利者之反击行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02/27 21:38
16F:→ Eventis:被告...已经身处生死一线间,此时又再面临...夺刀继续追杀 02/27 21:39
17F:→ Eventis:之威胁,是倾其全力阻止郑盈堂再行夺刀继续逞凶,显有必要 02/27 21:39
18F:→ Eventis:...不能以事後冷静之分析,认为被告仍可有其他之选择而指 02/27 21:40
19F:→ Eventis:被告防卫过当,於法自属有据。" 02/27 21:40
20F:→ Eventis:只不过是杀人的法益侵害程度很高,就算真的可以阻却违法,法 02/27 21:42
21F:→ Eventis:院也是审慎再审慎,发回再发回Orz 02/27 21:42
22F:推 lighthouse:这两个议题扯在一起 有若张飞战凤飞飞 沾个飞字就战了 02/27 23:10
23F:→ epoche:通常是张飞战岳飞啦!若是张飞跟凤飞飞的话...... 02/27 23:25
24F:→ Okawa:原PO让我想起一位名为城市男性的勇者 02/28 00:36
25F:推 JackeyChen:张飞战凤飞飞 XD 原po第一个假定就错误了,谁说国家没 02/28 09:18
26F:→ JackeyChen:权力侵犯生命体 死刑现在并没有被废除,司法单位不是不 02/28 09:19
27F:→ JackeyChen:执行死刑 是自以为检察机关首长的法务部长不签字 02/28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