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tmimi (認真就輸了!)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時間Sat Feb 27 11:08:06 2010
我想請問,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妨害安寧這部份,
第72條第3款提到,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請問版友,關於所謂的噪音是如何認定為妨害安寧,
並由警察機關開單呢?
是依照噪音防治法中環保局的認定方式嗎?
據我所知測量分貝是環保局的事,
但非持續性噪音則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機關負責,
但我找了很久,
始終找不到關於該法72條這部份的詳細說明及認定,
是否是由警察自由心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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