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tmimi (认真就输了!)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教关於社会秩序维护法的问题
时间Sat Feb 27 11:08:06 2010
我想请问,
社会秩序维护法中关於妨害安宁这部份,
第72条第3款提到,
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请问版友,关於所谓的噪音是如何认定为妨害安宁,
并由警察机关开单呢?
是依照噪音防治法中环保局的认定方式吗?
据我所知测量分贝是环保局的事,
但非持续性噪音则是适用社会秩序维护法,由警察机关负责,
但我找了很久,
始终找不到关於该法72条这部份的详细说明及认定,
是否是由警察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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